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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迎难而进 需解决职权交叉等问题

2014-06-09 07:18:37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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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权力清单制度”

权力清单包括政府权力清单和部门权力清单。所谓权力清单制度,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或其他主体在对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进行全面梳理基础上,将职权目录、实施主体、相关法律依据、具体办理流程等以清单方式进行列举和图解,并公之于众;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依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清单进行,实行“法无授权不可为”。

权力清单制度是政府及其部门以“清权、确权、配权、晒权和制权”为核心内容的权力革命,其实质是给行政职权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基本依据,也为企业、公民提供便利条件。它类似于一种办事指南、行政规程或项目手册,目的在于厘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边界,方便社会公众。

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明确责任主体。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规定,行政职权除由行政机关行使外,还可以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组织行使。

权力清单制度要求界定职权范围。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相关问题答疑》,主要执法职责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

权力清单内的行政职权比行政执法权范围更广,主要是权力行使主体对外行使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权力或活动,大致分为行政执法类、行政管理类、指导服务类和其他四类。

其中,行政执法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补偿、行政执行、行政征用、行政征购、行政征收、行政规划等;行政管理类包括行政监督、行政救助、行政给付、应急处置、政府采购等;指导服务类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允诺等。

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将行政决策也列入行政权力清单,似应归为行政管理类。由于国务院已决定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因此权力清单范围不包括“非许可行政审批”。

此外,权力清单制度还要求公布权责清单、明确运行流程。

理顺政府及其部门职权关系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需要理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解决职权交叉、多头管理、多层执法等问题。

政府职权,主要是执行、管理、服务,办理授权或交办事项等;政府部门,行使经济、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司法行政、监察、计生等部门管理职责,但涉及政府部门的工作方针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本级政府请示或报告,由本级政府决定;涉及政府全面工作或跨部门的职权应由本级政府负责。

同时,有些法律规定了政府、政府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权或责任,以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或经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权。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界定了相关部门的职权,这为理顺部门间的职权关系提供了依据。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也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关系。地方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工作,但外交、国防、海关等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金融、国税、外汇等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事项,以及海洋、流域管理等跨行政区域的全国性事务,由中央政府管理。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保、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

按照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的要求,2014年国务院决定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事务的性质、范围、管理的效率和经济性、公正性等因素,突出各级政府履行职能的重点。

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还涉及地方政府之间的职权关系。按照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要求,地方政府要做好国务院和上级地方政府下放权力的承接工作;市场监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市县政府负责;省级政府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以及对下级政府在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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