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衢州6月4日电(见习记者 施佳秀 通讯员 李济洲)原本被批准4168平米的建筑面积实际施工后却变成了14700平米,由26人共同集资建设的房子因违建被浙江开化县住建局组织拆除,因不服“拆违”,违建方向浙江常山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拆违”决定,终被法院依法驳回。 2003年,黄某以自然人身份,办理了某艺品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根雕、工艺品加工销售,2007年,该工厂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期间,该艺品厂被批准建设根雕展览厅,建设占地1389平方米,建筑面积4168平方米,实际施工中,上述地块建设了6幢房屋及零星车库9间,合计占地面积5434.6平方米,建筑面积14700平方米,违建超万平米,并由原告黄某、徐某等26位集资方分割占有使用。 2003年至2008年在建期间,开化县住建局城乡规划多次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3年4月,开化县住建局对上述违法建筑立案查处,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原开化县某艺品厂1号楼虽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超规划用地红线建设、超审批规模建设、改变房屋用途,2-6号楼和9间车库等建筑未经审批违规建设,该地块已完全背离整个项目实施的规划要求,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 2013年7月,开化县住建局报请开化县人民政府后,组织人员拆除了上述1-6号楼房屋及车库等建筑。 2013年12月,浙江常山法院受理了衢州中院指定管辖的原告黄某与被告开化县住建局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案。 常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开化县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鉴于某艺品厂所建的1-6号楼房屋及车库等已拆除完毕,法院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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