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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定群众举报私藏爆炸物查实破案后可获奖励

2014-05-31 07:04:57  来源:天山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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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群众可向省、市、县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所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涉危爆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考虑危爆物品运输安全,原则上按照属地就近上交。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一)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局电话举报;

(二)通过天山警网(公安厅门户网站)进行举报;

(三)通过信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四)到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六条群众主动上交的危爆物品和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原则上由接收和受理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公安机关将根据收缴物品的种类、数量、线索作用、社会效应等情况,分级对群众进行奖励。奖励工作原则上一事一奖,不重复奖励;但对为防范或侦破暴力恐怖事件发挥特别重大作用、贡献特别突出的,不限奖励次数。

第七条群众主动上交危爆物品和举报的涉危爆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奖励。上交物品不符合奖励标准或举报线索未查证属实的,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不接受群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为获取奖励盗窃危爆物品或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安机关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27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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