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考易诱发其他犯罪 2013年年初,大学毕业的张某准备报名参加湖北省公务员招录考试。因平时比较贪玩,不愿花时间备考,张某就找到曾经卖给他自考本科考试答案的刘某。张某交了3万元购买答案,但最终还是没能考上公务员,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刘长久透露,除了这种以助考为名的诈骗犯罪,在很多助考背后还有职务犯罪的影子。 2013年,湖北警方曾抓获以钟某为首的发送自考考试答案团伙。警方深挖案件发现,钟某团伙的答案来自武汉某高校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李某,而该校招办主任巴某、负责试卷的老师等人也涉及此案。 “他们在考前取出试卷复印后,将卷子交给学校的学生做出答案,然后将答案卖给钟某。”刘长久说。 在刘长久看来,助考最大的危害是极有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2013年,湖北钟祥发生高考考生家长围堵监考老师事件,其元凶就是考试舞弊诱发家长对考试公平公正性的质疑。在此案中,以邱某为首的作弊团伙在考前被打击处理,其笼络的300余名考生无法收到事先购买的答案,最终诱发连锁反应。 完善立法打击助考行为 湖北警方侦办的多起案件显示,涉案人员曾多次从事助考行为,有些甚至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今年5月17日,是全国医护考试开考的日子。当天,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查获了以汪某、何某为首的两个作弊团伙。 警方查明,2011年,汪某曾因传递答案被湖北丹江口警方行政拘留;2012年5月,何某因在全国医护资格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无独有偶。今年年初,警方发现湖北宜昌一家信用社考试中有团伙助考行为。经查,该团伙的首要分子,正是在钟祥高考事件前被打击处理的邱某。邱某因钟祥一事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他出狱不久又重操旧业。 在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陶继东看来,暴利驱使是不法分子反复铤而走险的重要原因。 “以联系一名作弊考生为例,考生首先要支付600元至800元不等的预付款,租用或购买作弊设备需支付1500元至2000元左右,事成以后考生还需再支付6000元至8000元不等。即使作弊不成功,作弊组织者或头目也可从一名考生身上获利800元左右,而在一次考试作弊中,涉案考生一般有几十人甚至上百人。”陶继东说。 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福珍则认为,刑事司法手段发力不够,也是导致助考团伙屡打不绝的原因。 张福珍分析说,刑法只对考试中泄露(窃取)国家秘密行为有相关规定,但是对提供作弊场地人员、提供作弊所用的计算机网络终端人员等外围人员,则没有明确的惩处条款。 “这些外围人员为了达到各自不同的目的,行走在法律边缘线上,但他们的行为实际上已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甚至严重后果,在法理上属于‘违法行为’,刑法应当对其作出明确的定性处罚条款。”张福珍建议。 刘长久也表示,对于助考行为,目前多用“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等条款来定罪量刑,使得很多违法人员逃脱打击。 “立法机关应在刑法中增设‘破坏考场秩序罪’等罪名,增加打击力度。”刘长久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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