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就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最终以62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四川省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从2014年9月1日起实施。最终的《实施办法》取消了一审稿当中“九月一日前年满六周岁”的明确日期限制。在本次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之后对草案进行了小范围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修改稿经本次修改后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表决。 入学须“年满六周岁” 与上位法无异 《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而《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实施办法》与上位法无异。 在第一次审议稿当中,《实施办法(草案)》曾提出,“凡当年九月一日前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最终的《实施办法》取消了“当年九月一日前”的表述。在一审当中,“当年九月一日前”的条文引发关注,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意见,认为不应限定在“九月一日前”,建议参照上位法的提法。在3月进行的第二次审议当中,“当年九月一日前”的条文已被拿去,最终的《实施办法》也未见此表述。 严打乱收费赞助费、择校费师出无名 《实施办法》第七条同时规定,“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这让入学“赞助费”和“择校费”师出无名。这是第三次审议时新增加的条文,也是第三次审议稿的最大亮点,在最终的《实施办法》中得以保留。 《实施办法》还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给与生活补助;学校应实行校务公开,包括财务收支、收费项目等重大事项;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演出、庆典等活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商业保险;在职教师不得从事、组织或者推荐学生参加有偿家教、有偿培训和其他商业性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各类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购买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资料及报刊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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