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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各地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注重群众直观感受

2014-05-28 07:09:00 顾瑞珍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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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的考核办法能否让百姓的蓝天梦不再遥远?——专访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

记者顾瑞珍

国务院办公厅27日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首次提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和终期考核实施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

那么各地落实“大气十条”将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办法》能否让百姓的蓝天梦不再遥远?记者就此专访了环保部副部长翟青。

终期考核实施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

记者:相比环保领域既有的考核制度,这次《考核办法》有什么特色和亮点?

翟青:一是在考核指标设置上“新”。首次提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覆盖面广,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源头、过程和末端的方方面面。

二是在考核方式选择上“新”。在传统综合打分的基础上,切实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实施质量改善绩效“一票否决”。

三是在考核手段运用上“新”。由重突击检查、轻日常监管,向强化日常监管、突击检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转变,将日常综合督查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是考核工作充分体现分区指导原则。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双考核;对其他地区实施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单一考核,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记者:《考核办法》对考核主体、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翟青:《考核办法》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地)人民政府是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环保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考核工作。

按照《考核办法》规定,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施双百分制。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展。

“奖优”与“罚劣”并重 考核优秀的将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考核结果的奖惩措施,如何确保考核落到实处?

翟青:《考核办法》强化了对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考核办法》实行“奖优”与“罚劣”并重,提出将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适当扣减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未通过考核的,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环境保护部对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实施环评限批,取消环保荣誉称号。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对整个地区实施环评限批,此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考核办法》提出对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大气十条”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注重群众直观感受的考核办法将加速推进地方环境管理模式转变

记者:《考核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产生什么影响?

翟青:考核既是激励措施,又是鲜明导向。《考核办法》的实施将对我国未来大气污染防治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是加速推进地方环境管理模式的转变。《考核办法》强调群众直观感受,注重当前和长远、显绩和潜绩的辩证统一。这对加快地方环境管理模式转变具有非常明显的导向作用。地方将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多污染源综合管理和区域联防联控,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管理模式。

二是全面带动相关部门的工作。“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考核不仅是对地方的考核,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在检验相关职能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绩,因此《考核办法》实施具有综合效应,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进程,同时从源头、过程、末端三个方面提高大气环境管理的精细化程度,整体、全面推进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是真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大气十条”的实施负总责,同时将考核指标进行部门分解,将责任进行目标化、定量化,打破了过去环保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转变为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真正将地方人民政府为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的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记者:请您谈谈环保部对贯彻实施《考核办法》有什么具体部署和要求?

翟青:环保部将按照《考核办法》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施步伐,认真做好《考核办法》的宣贯工作,制定发布指标解释,健全考核支撑体系,严格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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