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就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清理工作情况答记者问
2014-05-27 19:10:58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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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这次集中规范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有什么成效? 答:总体来看,这次规范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工作涉及面广、力度大、成效明显,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反响热烈,普遍认为这项工作对于防止权力异化、规范领导干部从业行为,建立良好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这次规范清理工作,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基本做到了应清则清,《意见》对企业兼职行为起到了较好的约束作用。领导干部普遍感到思想上受到了触动,行为上受到了规范,有利于引导广大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价值观。同时还对部分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推动了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问:前段时间有媒体报道仍有部分退休党政领导干部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请问是何原因?他们的兼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答:按照《意见》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并非一概不允许,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后可以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退(离)休三年内可以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的企业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但均不得取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我们也注意到前段时间有媒体曾有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报道,在这次清理工作中,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都是严格按照《意见》规定执行的。报道中涉及的有关同志,当时大部分都已向兼职企业提出了辞呈,主要是在等待有关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程序履行免职手续,目前免职手续已基本办理完毕;继续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都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且兼职不得取酬。 问:这次集中规范清理工作结束后,《意见》是否还会继续贯彻执行? 答:集中清理工作告一段落后,不代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工作到此结束。《意见》仍然要坚决执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必须符合规定并经过严格审批,且不得取酬;在企业兼职的干部每年年底要将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各地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履行程序不变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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