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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县法院错误分配案款 竞得房产者4年无法过户

2014-05-26 06:43:26 张剑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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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错发执行款被查

2011年6月,李学明接到沧县检察院的电话,要求他有空时去一下,协助了解一起案子的情况。

李学明说,他并不清楚检察院为何要找他了解情况,“当时就是很意外,不知道检察院想找我了解什么情况”。

按照检察院的通知,李学明先后3次到检察院协助调查。检察院工作人员向李学明详细了解竞买天津这套商铺的情况,李学明将参加拍卖、成功竞买、交纳房款的过程完整地叙述给检察院工作人员。

经检察院工作人员介绍,李学明得知,沧县法院已经将222万元的执行款全部交给了沧县信用社。交通银行方面向河北省检察机关反映此情况。为此按照上级要求,沧县检察院对这起案件的执行法官陈玉河进行调查。李学明说,执行款不给交通银行,房子的抵押就没法解除,自己就无法过户。

□法院回应

案件执行仍在进行中

5月22日,沧县法院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年检察院确实对陈玉河进行了调查,执行款的分配确实存在问题。

经过调查,检察院最终做出了陈玉河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结论。在调查结束后,陈玉河从执行二庭负责人调任该法院一派出法庭庭长,不再负责这起案件的执行工作。对于支配执行款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当年分配这笔执行款,每一步都有相关记录,也都是集体讨论后做出的决定。负责执行的法官被调查后,已经将支付给信用社一方的执行款回转到法院的执行账户,目前这笔钱依然在法院的执行账户上,在经济方面没有造成损失。

这名负责人称,按照法律关系,这处房产在拍卖时属于抵押状态,应该属于“不干净”的房产。只有在解除了抵押后,竞买人才可以拿着相关法律文书,到房管部门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从目前的情况看,这套房产的过户确实遇到了问题,抵押依然没有解除。案件的执行还没有结束,仍在继续进行中。

5月23日,记者再次致电沧县法院,询问案件执行的进展,以及李学明何时能将房产过户。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沧县法院依然没有作出回复。

□专家说法

抵押权优先债权执行款先给银行

昨天上午,记者联系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教授曹明德。曹明德介绍,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优先于债权的。在这起案件中,房屋抵押在交通银行,拍卖完毕后,执行款肯定要优先支付给交通银行。抵押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法院的执行部门应该很清楚这一点。但沧县法院最终还是没有优先向交通银行支付执行款,而是给到了债权人,也就是信用社一方,这显然是错误的。

曹明德认为,按照正常的程序,一旦竞买人付了款,只要房屋的抵押权一方收到了执行款,抵押就可以解除,竞买人就能顺利过户。就李学明的这起案件来看,法院只要将执行款给到交通银行一方,交通银行就该解除房屋的抵押,李学明就能顺利过户到房产。

曹明德说,就案件的执行期限来说,这起案件属于单位对单位,执行期限应该是一年。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执行期限可能会超过一年。

李学明这起案件的当务之急,是法院和交通银行尽早解决执行款的支付问题,以解除房屋的抵押。只要房屋的抵押不解除,过户就依然是不可能实现的。京华时报记者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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