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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暂定36个月”遭质疑 官方:符合规定

2014-05-25 06:54:32 杨凡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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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疑

标注“暂定”符合规定

如有疑问可查询举报

据严先生介绍,药品有效期标注为“暂定”的一般多为新药或中成药。北青报记者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查询了近十种有效期暂定的药品后发现,这些药品的“产品类别”一栏大多标注的是中药,而批准日期也都在2010年之后。

一位药剂科医生告诉北青报记者,有的新药会按照同类药品暂定有效期,药品上市后,通过监测期的稳定性实验,再进一步确定药品有效期。而在这些新药中,大部分都是中成药,因为有些中成药是根据古代的中医方子研发出来的,这些方子经过多年检验,已经被证明是可以使用的。企业为了让这些根据成熟处方制成的药品尽早进入市场,在进行一段时间的稳定性试验后,经药品监管部门同意,进入市场销售。

对此,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药品有效期标注为“暂定”的情况确实是存在的。一般来说,由于历史原因,地标升国标品种的标准或未转正的试行标准(按上一版注册管理办法审批会出现)可能会出现“暂定”的标注,而上述有效期确定由国家药监局审批。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对药品的质量存在疑问,可以登录国家药监局官网或拨打药监局热线12331进行查询或举报。文/本报记者杨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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