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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严控八类罪犯减刑假释公示 异议人可参加庭审

2014-05-16 15:15:20 董柳 来源: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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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张海系列违法减刑案的发生?5月15日,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颁布《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此类案件审理,推动扩大假释案件的适用,明确了对恐怖组织犯罪、毒品再犯罪等八类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要从严把握。

《细则》共五章九十条,将同时在广东法院网及广东省高院官方微博全文公布。

减刑假释要公示

针对减刑、假释审理过程不公开问题,《细则》规定了刑罚执行机关应在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前在服刑场所公示,法院在立案后五日内上网公示,裁判结果上网公示、生效裁定书全部上网等一系列公开程序。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允许公示异议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参加案件庭审,以增加案件的对抗性,让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依法组成合议庭

由于工作理念的偏差,长期以来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以罪犯获得执行机关的奖励多少为标准确定减刑幅度,流于审批式的形式审查,忽略了对其主观悔罪、改造成绩真实性的实质性审理。

《细则》要求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要从形式审查回归为实质审理。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悔改表现、犯罪事实、原判刑罚、犯罪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后果、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以及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裁定减刑、假释。

检方监督减刑过程

针对以往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案件多为事后监督的特点,《细则》强化了检察监督职责,从减刑、假释的提请到审理全程的每一个节点均同步予以监督。

《细则》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应邀请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并逐案发表意见;监狱长办公会改变评审委员会结果的,应将更改意见抄送给检察院;刑罚执行机关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由其十日内提出书面检察意见;检察机关认为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取证核实的,可以要求执行机关补充证据,并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财产刑执行作减刑前提

财产刑,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是以剥夺罪犯财产为惩罚内容的一种刑罚。为破解司法实践中财产刑执行难问题,《细则》将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并明确不以缴纳罚金数额大小作为考量依据,以主观是否积极执行,尽力履行为衡量标准,杜绝“花钱赎刑”现象,对确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履行的罪犯,一般不予减刑、假释。

哪八类罪犯被严控?

1、危害国家安全罪犯

2、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犯

3、严重暴力罪犯

4、涉众型经济罪犯

5、恐怖组织罪犯

6、邪教组织罪犯

7、情节恶劣的重刑罪犯以及累犯罪犯

8、毒品再犯罪犯

(记者董柳、通讯员范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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