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是各级政府“必答题”而不是“选择题”
2014-05-15 15:14 崔清新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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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我国一些城市出现突发性公共事件,信息公开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 从法规建设来看,到今年5月,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经超过六年。 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有助于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同时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特别是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有关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各级政府的“必答题”而不是“选择题”。 据了解,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至2010年)首次提出,要保障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更高层次强调,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07年11月起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规。条例中“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成为各级政府施政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公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等。该条例还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及监督、保障等,使政务公开有法可依。 2011年,中央财政预算中的“三公经费”首次公开。虽然“三公”经费公开仍有不够详细、看不懂等质疑,但这种公开的做法依然赢得了社会好评。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重要政策、法规出台后,要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科学解读,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对重要舆情和社会热点问题,要积极回应、解疑释惑,并注意把人民群众的期盼融入政府决策和工作之中。” 2013年10月15日,国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提出下一步,“国务院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与宏观经济和民生关系密切以及社会关注事项较多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加发布的频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新闻发布会”。(记者崔清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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