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连城5月13日电 (陈立烽 林子龙 张金川)道路施工方一时的疏忽大意,却引发了一场车毁人亡的悲剧。福建省连城县法院13日披露,该院审理了一起因占道施工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福建盛达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罗某等人19余万元。 2012年12月6日,福建盛达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了连城县文亨镇某段道路续建工程,并与文亨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了施工方便,盛达公司将建设用的沙石堆放在道路上,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也未采取防护措施。 2013年10月12日,受害人江某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径该路段时,碰撞上被告盛达公司占用道路堆放的沙堆,造成江某当场死亡。事发后,江某的亲属罗某等人将盛达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文亨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江某夜间醉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降低行驶速度,遇到险情未采取正确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告盛达公司作为施工方,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夜间占用道路堆放沙堆,且未设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对江某的死亡负有次要责任。被告文亨镇政府在工程施工企业的选定过程中依法、依规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尽到了安全监管义务,对江某的死亡没有过错,原告要求被告文亨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盛达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93661.44元。(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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