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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计委回应强卖待产包:小卖部售卖 医院无责

2014-05-08 10:05:02 马文佳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期,中国之声关注了“北京多家医院强制要求产妇购买由医院提供的待产包,并且拒绝产妇自带新生儿衣物进产房”的情况。根据媒体调查:北京10家设有产科的医院,其中9家医院均出现上述情况。

而待产包,对于每位准妈妈来说都不陌生,一般从怀孕7个月起就要开始准备待产包,其中包括妈妈用品、宝宝用品和入院重要物品。相关医院的做法是否违规?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北京市卫计委又如何回应?

“待产包”对于不少准妈妈来说,成为在医院必消费的项目。最近,在北京妇产医院生完宝宝的刘女士说,院方表示为保证产房的无菌环境,要求产妇必须购买医院提供的“待产包”。近三百元的待产包里有包括宝宝服装、被单,妈妈护垫等用品,而其中有不少用不着的东西,让刘女士觉得花了“冤枉钱”。

刘女士:建档前后,他就告诉你了,你在这个医院生就要用他们这个。我觉着给产妇的这些东西,就不太能用得上。反正在家里边一直放着,放过期了,然后就扔了。

就产妇和宝宝的健康而言,是否真的需要待产包呢?对此北京妇幼保健院主任医师沈汝?表示:

沈汝?:进了产房,最后生孩子的必须是无菌间,意味着所有大人孩子的东西都必须要有一个安全的保障,这只有医院要提供要保障。还有一个,我们是母婴同室,是病房,确实有新生儿的特殊性,如果一旦发生一个孩子的感染,就会面临一连串的问题。

根据媒体调查,北京有包括朝阳妇儿医院、人民医院、同仁医院、北京妇产医院、复兴医院和世纪坛医院等多家医院都存在“强推待产包”的情况。而这些医院待产包内的物品也都不太一样,价格从150元到700元不等,并且不在医保报销的范围内。院方会明确向产妇表示:“自备的待产包”无法进入产房。

医院:待产包,各医院都是自己的。

记者:如果我们自己准备的这些东西能带过来用吗?

医院:用不了,进不了手术室和产房。

关于“待产包”是否有质量、收费等标准?卫生管理部门是否有相关规定监管院方强制产妇购买待产包呢?对此,北京卫计委发言人钟东波表示:“待产包”不属于医疗器械,也不是医疗行为,所以属于质检、工商和卫生等多家部门监管的真空地带。目前卫生部门正在与多家医院进行沟通,提出规范管理的措施。

钟东波:它不是传统意义上,卫生部门的监管职责范围,所以原来这一方面,我们关注确实是不够。从卫生部门来讲,我们特别希望它有一些良好的质量标准,价格能够得到规范,这样能够更好的保证婴儿的安全健康。

“准妈妈在医院生产,被医生告知要在指定小卖部购买待产包”,这样的遭遇让不少待产家庭困惑不已。对此,钟东波分析,目前多家医院出现由三产,如小卖部、商品部等,出售待产包的情况,是由医院和家属双方的原因造成的。

钟东波:怎么会出现目前这个情况,由小卖部或者商场来提供这个事呢。一方面是婴儿家属的要求。在90年代以前,所有的婴儿是有公用的婴儿服或者治疗巾,大概90年代以后,好多家属要求高质量舒服的服装。当然从医院来讲,你要他贴钱提供服务不大可能,最开始在住院费里面,病号服收过一段时间,但后来这个不属于医疗服务,就被剔出。有没有另外一个路子呢,由小卖部或者商场来提供,就变成了现在这个格局。

北京卫计委发言人钟东波表示,“待产包”的出现是为了满足婴儿和医院的双重需要,院方并没有出现在产销环节中,从而医院是没有责任的。但是,对于目前在“待产包”销售环节,有相关医务人员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况,卫生部门将加强管理。

钟东波:因为销售是小卖部,医院只是使用。从目前这个制度安排,我觉得从法律上来讲,医院是没有责任的。待产包是在目前这个制度政策下的一种选择。坦白说,这个选择下如果有些措施可以改进,可以比现在安排的更好些,但现在这个制度框架把一些选项排除了,所以就出现了现在这个状况。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是不是会有个别医务人员从中谋取一些利益,我觉得不能否定也不能排除。这个是我们各个医院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的。

按照北京卫计委发言人的说法,医院小卖部卖待产包是为了满足待产家庭需求的便民之举,即便有些违规,也与医院和卫生监管部门毫不相关。那么请问:刚才录音中那位医生所说的“自备待产包无法进产房”又怎么解释?就算是个别医务人员从中牟利,那么九家医院的“个别”也未免太巧合了吧?

如何才能让待产包更加安全、透明?卫生管理部门是否还可以做得更多?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丛虎发表观点:

王丛虎:首先医院是没有权力用这种强压式的方式来要求我们的患者和产妇去购买,他可以提出购买需要东西的一些技术标准,或者某些类型的清单,选择权是在患者或者产妇家人本人来做出决定,这是毫无疑问的。从我们的医院管理监管部门,比如卫计委部门而言,既然出现这样的问题,就应该引起重视,深入调研。从长期来看,应该给出一个这样的问题规范的指导性意见,或者具体管理的规范标准,这样才能使医患关系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上来。 (记者 马文佳 实习记者 全飞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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