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探路司法改革 允许试错纠偏
2014-05-07 06:54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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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阅读 在推进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一系列围绕自贸区的司法创新显现出不寻常的意义——基于自贸区司法保障的小步探索,能否促成司法改革的千里突进?上海自贸区,能否成为司法改革前哨? 5月1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正式实施,这是境内外开放程度、灵活程度最高的国际化仲裁规则之一。3天后,上海市二中院对外发布《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提高立案、审查时效,以流程管理革新,呼应、支持仲裁制度创新。 此前,4月29日,上海一中院出台了《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下称《审判指引》),在国内率先尝试执达员制度、专业陪审员制度,以审理、执行机制变革,策应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改革。 仲裁案件提速 规定快速执行办法和强制执行措施,解决仲裁“最后一公里”问题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制定的自贸区仲裁规则共10章85条,不过手掌大小、薄薄的一本小册子。然而,其条文数量及开放度却不小。它创造性地引入了诸多国际先进仲裁制度,如临时措施制度、紧急仲裁庭制度、开放性仲裁员选定制度、合并仲裁制度、案外人加入仲裁等。 先进的仲裁制度的运行,需要司法保障提速。 5月4日出台的《若干意见》,最大亮点即在对自贸区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加速”和“给力”,提高仲裁的“效率”和“效力”。 比如,在小额争议仲裁案件的立案方面,凡是当事人对仲裁庭适用小额争议程序作出的裁决提出立案申请的,做到当日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立案。 “司法效率将保障仲裁效率,仲裁效率将促进贸易效率,这不仅是当事人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而且更是自贸区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评价说。 “《若干意见》规定了快速执行办法和强制执行措施,直指目前仲裁提起前申请保全难、裁决后执行难,解决了仲裁‘最后一公里’问题。”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总法律顾问郭俊秀说。他透露,今年5月21日,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将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举行国际航空仲裁研讨会,探讨在上海建立国际航空仲裁机构的可行性。此前提,就是上海有了与国际接轨的自贸区仲裁规则,有了对该制度的司法保护和支持。 倒逼制度创新 为避免“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人民陪审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上海自贸区设立后,自贸区内企业的经营形态、交易方式丰富各异,各种新型的金融、贸易纠纷也层出不穷。资本和市场的创新冲动,倒逼着司法体认、促进和维护制度创新。 “自贸试验区的企业经营形态众多,将会出现许多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新型交易形态。这类交易在法律上称为无名合同,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认定,亟须在司法实务中提出解决办法。”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汤黎明说。 针对这类新问题,《审判指引》分门别类进行了明确和界定。 在审判、执行机制改革上,《审判指引》先行先试,比如,打破审判庭界限,针对不同类型案件的专业需要,跨审判庭约请法官参加专项审判;在执行机制上,首次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执达员制度”,设置陪执员参与辅助执法;为避免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要求参加自贸区专项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等等。 “眼下最大挑战是,改革在先、试验在先、法律滞后的情况下,如何准确把握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如何正确适用目前自贸区的政策和国家正在修订的法律,为自贸区提供司法保障。”上海市一中院自贸区专项合议庭审判长单素华说。 解决的办法还是“先行先试”。比如自贸区内的金融创新活动,如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又属于相关部门和规范性文件所准许的,应在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自贸区作为试验区,各类法律法规的适用需要一定时间试错来逐步修正,应当允许先行先试,否则无法发挥试验区的功能。”汤黎明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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