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西区韩女士咨询:我1993年与前夫结婚,1994年就将户口迁到了前夫所在桥西区的村子,1996年女儿出生,1998年前后,村子里还分给了我和女儿8分地。2004年,我因与前夫感情不和离婚,女儿由我抚养,由于我的户口仍未迁离,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一直享受着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与福利。然而到2009年,村委会停发了我的米面油补贴等福利待遇。 我找到当时的村干部,村干部说我前夫又再婚了,新婚妻子将户口迁进了村,所以村里不再给我发放村民福利、待遇。“虽然新人户口迁来了,但我户口也没迁走,承包地指标也在村里,我还是村民,凭什么就剥夺我的村民福利待遇?”对此,我感到很不满,追问缘由。那位村干部于是给了我一份该村之前公布的《粮油分配方案细则》,其中一项规定“离婚后的女方,没有再嫁,有本村子女分有房产,子女随其生活在本村有农业户口的,可以享受村里发放的粮油补贴。”那位村干部说,依据此条款,虽然我各项条件基本都符合,但因我在该村没房产,就不能享受这项村民福利待遇。 “这是什么逻辑?同样是离婚后的单身女人,离婚时分到了房子条件比我好的就能享受这一待遇,我的生活条件更差,本该得到同情和关照,凭什么反而成了‘二等村民’?”虽然我多次与村干部们交涉,他们也对我表示了同情,但至今这一问题仍未解决。此外,为村民缴养老保险时,村里每月补贴每位村民99元,我不仅享受不到这一补贴,还要给村里多交5元的管理费。我听说,今后村里还要给村民分配股息,对这项权益,我会不会也会被当做‘二等村民’而被拒之门外?对此我也很担心。《粮油分配方案细则》规定,“此方案解释权归村两委会”,我想知道,村委会一纸方案就能剥夺我的村民福利待遇等各项权益吗?我应该如何维权? “法律帮办”汇总多方法律专家意见后答复:如果韩女士所述属实,在其认为村民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可以向镇政府反映或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首先,韩女士离婚或前夫再婚,不应成为停发其村民福利待遇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以此为由侵害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韩女士如果认为原村委会的决定、文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与现任村委会领导协商解决此事,看村委会能否自行纠正;协商不成,韩女士也可以向乡、镇政府反映,申请乡、镇政府协调解决或责令村委会改正;如果韩女士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或者不愿费此周折,还可以直接诉至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此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物权法》也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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