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者受益 利用者补偿 污染者受罚 赤水河流域实施双向补偿
2014-04-29 09:43 程曦 来源:金黔在线 责任编辑:张海燕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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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黔在线讯(本网记者程曦)4月28日,记者从贵州省政府获悉,由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制订的《贵州省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近日获省人民政府同意。《办法》提出,将按照“保护者受益、利用者补偿、污染者受罚”的原则,在毕节市和遵义市之间实施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补偿(以下简称生态补偿)。 《办法》规定,赤水河流域生态补偿实施双向补偿,即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优于Ⅱ类水质标准,下游受益的遵义市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上游毕节市出境断面水质劣于Ⅱ类水质标准,毕节市则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赤水河流域内有关县(市、区)出境考核断面水质劣于规定的水质类别,也应缴纳生态补偿资金。 “生态补偿以赤水河在毕节市和遵义市跨界断面(清池断面)水质监测结果为考核依据,断面水质监测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执行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办法》不仅对考核依据和执行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同污染物超标的补偿金额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污染物超标补偿标准为高锰酸盐指数0.1万元/吨、氨氮0.7万元/吨、总磷1万元/吨。 《办法》明确,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通报、按年缴纳。遵义市人民政府或毕节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上年度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和应缴纳总额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生态补偿资金缴纳对方市级财政和省级财政。 此外,《办法》还明确提出,获得补偿资金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纳入同级赤水河流域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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