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发朋友圈表达心情不佳,却被老板看到后以为是因工作原因抱怨,老板跟帖称“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两天后李女士离职。在仲裁机关要求李女士的原单位对其进行各类福利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后,该单位不服仲裁,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昨日上午,该案在海淀法院开庭。 事件 朋友圈吐槽丢了工作 被告李女士称,2013年6月,因家庭琐事困扰,李女士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段表达当时心情不佳的文字。她写道:“躺在床上,扪心自问,自认坚强,不知还能坚持多久,也许快了,泪流满面。无愧良心和天地,此时窗外雷声不断,老天为我在流泪。人在做,天在看!”被同是自己“好友”的公司唐老板看到后评论道,“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你把我置于何地?周扒皮,筷(刽)子手?!这是公众平台,请所有员工自律!”之后,李女士忙在微信里向其解释说:“唐总,我一直都非常尊重您,我说的和您说的不是一回事。”但是两天后,李女士离职。 李女士称,2009年6月8日入职北京某女子美容有限公司。第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该美容公司没有与她再续签劳动合同。李女士在职期间一直担任库管,月工资标准是3500元,每周六都会加班,且未休年假。李女士称,2013年6月1日到2013年6月6日期间自己也在上班,但公司未支付工资。 随后,李女士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009年6月8日至去年6月6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索要2012年7月9日至2013年6月6日未续签合同两倍工资差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其中6天的工资、在职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双方争议 老板称不是辞退是辞职 该美容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表示事实与李女士的说法有很多分歧。该公司称,李女士的入职时间是2009年6月8日,正常工作至2013年6月5日,也签署了劳动合同。至于工资问题,公司也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到了2013年6月5日。此外,公司从未安排员工加班。2010年6月8日安排休年假,李女士按每年5天的标准享受休假,所以公司不同意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 而离职原因,公司称并不是辞退了她,而是李女士误解了唐老板对她朋友圈的评论内容,于2013年6月5日自动辞职。“李女士是自己辞职的,我们也付给她工资及补偿了。她是老员工,公司基于人性关怀,已支付了3000元现金。”该公司代理人还强调称,微信是公众社交平台,具有开放性,唐老板的评论只是个人警示性评论,并没表示要辞退李女士。 李女士辩称,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是2013年6月6日,也并不是自己主动辞职。“唐女士发布‘不做也罢’,已明确表示是要辞退李女士了。”而至于那3000元“人文关怀”,李女士更不认可,其代理人称:“公司法人通过微信和短信辞退后,李女士才被迫在支出凭单上签字,否则得不到任何补偿。事实上是公司违法解除在先,并非李女士主动提出离职。” 由于双方需要回去考虑调解意见,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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