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89件档案是日军侵华罪行的铁证 89件档案主要涉及日军强征“慰安妇”、向731部队“特别移送”人员、实施南京大屠杀、残酷奴役劳工、对中国军民实施种种暴行、对我国东北地区实施移民侵略、囚禁审讯虐待美英战俘、镇压东北抗日联军等内容。通过研究发现,这些档案有的对日本侵华所犯罪行提供了原始证据,有的对早已被国内外公认的罪行提供了新的佐证。 1.涉及“慰安妇”档案发现“强征”等新证据。强征“慰安妇”是日本军国主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受害国人民犯下的严重罪行之一。这批侵华档案涉及“慰安妇”的有25件,包括2件电话记录、2份日军华中派遣宪兵队《关于南京宪兵队辖区治安恢复状况调查的报告(通牒)》、21件各地宪兵队上报的《通信检阅月报》和《军人犯罪调查表》。档案记载了南京、下关、句容、镇江、金坛、常州、丹阳、芜湖、宁国9个市县日军兵员数及“慰安妇”配置比例,日军在10日内利用“慰安所”的人数统计等内容,以及日军强征、蹂躏、奴役“慰安妇”的恶行。这些有关“慰安妇”的档案进一步填补了“慰安妇”问题研究的史料空白。 发现日军用公款“采购”“慰安妇”。2件伪满洲中央银行的电话记录清楚地记载了日军以军用公款科目转账划拨给日军部队“购买”“慰安妇”专项资金内容,从伪康德十一年(1944年)11月到伪康德十二年(1945年)3月,先后有53.2万日元用于“慰安妇”“采购”,并“需持关东军第四课证明办理”。这充分证明了日军实施“慰安妇”制度是日本的国家行为。 发现有朝鲜人“慰安妇”。档案中有6件涉及朝鲜人“慰安妇”。如芜湖的109名“慰安妇”中有朝鲜人36人,黑河某军队“慰安所”的20名“慰安妇”全部是朝鲜人。东宁宪兵队《思想半月报(十月前期)》,记载了昭和十七年(1942年)10月在密山县兴凯军队“慰安所”,一日本妇女窃取朝鲜人“慰安妇”手表,并殴打其致伤。 日军强征“慰安妇”证据确凿。日本1938年制定了“国家总动员法”,规定日本政府在国家发生战争时,可以依法征用国民服务国家。朝鲜当时是日本的殖民地,日军即根据“国家总动员法”强征朝鲜妇女充当“慰安妇”。北安地方检阅部《邮检月报》记载了昭和十六年(1941年)驻伪满洲国黑河日本军人武田武二郎写给日本秋田市大町四村上英子雄的信件摘抄,信中提到黑河陆军官舍一角开设“慰安所”的情况:“慰安妇”全是朝鲜人,受“国家总动员法”约束来到这里。这些内容在以往发现的档案中鲜见记载。1938年2月28日日军华中派遣宪兵队《关于南京宪兵队辖区治安恢复状况调查的报告(通牒)》中记载,丹阳地区2月中旬因“慰安妇”人数不够,要在当地招募“慰安妇”。当时,丹阳人口大部分是返乡的难民,在这种情况下招募“慰安妇”,强征的手段昭然若揭。 2.“特别移送”档案成为731部队进行活体试验的直接证据。“特别移送”是提供731部队活体试验“马路大”的专用暗语。1938年1月26日,关东宪兵队司令部发布了《关于特别移送的通牒》(关宪警第58号),其内容为:宪兵对逮捕的犯人,可在审讯后不经法律程序直接移送到哈尔滨的宪兵队,这样的移送在通牒中被称为“特别移送”。当时的关东宪兵队司令部警务部长斋藤美夫证实:所谓“特别移送”,就是把犯人“押送到石井四郎的细菌部队”。吉林省档案馆发现“特别移送”档案近200件,记载与“特别移送”有关的共计277人。此次公布的档案中有4件,主要记载和反映了延吉宪兵队、新京宪兵队、孙吴宪兵队向731部队“特别移送”李基洙、李文刚、王国财、姜荣泉4人的内容。日本投降前,731部队几乎销毁和转移了所有档案,至今尚难找到人体试验受害者的记录,许多细菌实验的详细情况并不为人所知,所以日本右翼势力借机否认日军的细菌战战争责任。因此,“特别移送”档案是侵华日军进行活体细菌实验的直接证据,是开展731部队罪行研究的新线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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