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国内河、中俄界河第一部水上搜寻救助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5月1日起将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条例首次将自然人水上人命救助纳入水上搜救对象,并且明确水上搜救应当优先救助人命。 《条例》还提出,将漂流、湿地游等水上活动应急保障纳入条例规范的范畴。 开展漂流、湿地游等活动的经营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石岩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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