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文化 > 正文

出版贾平凹作品用其照片涉侵权 一审判赔5000元

2014-04-25 07:43  冽玮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中新网西安4月24日电(记者 冽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公布2013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旨在通过裁判结果传达公平与智慧,努力让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其中,摄影师赵雄韬与作家出版社、贾平凹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一案受到关注。

2002年8月赵雄韬拍摄了贾平凹的肖像照。2005年4月,作家出版社出版了《秦腔》;2008年11月再版《秦腔》;2009年7月又出版了《浮躁》和《废都》,使用了这三张涉案的照片,却未署摄影师赵雄韬的姓名,也未支付报酬。

赵雄韬将作家出版社、贾平凹、和销售这三本图书的西安市新华书店图书大厦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西安中院民四庭庭长姚建军介绍,贾平凹认可涉案肖像照为赵雄韬拍摄,并表示其未让作家出版社使用该照片。

2013年10月3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摄影师赵雄韬与作家出版社、贾平凹之间的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定作家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赵雄韬著作权图书的出版发行,并当面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000元。

姚建军表示,该案裁判的意义在于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他人拍摄肖像照片,若他人在其作品中使用,不构成侵权行为。

据悉,宣判后,赵雄韬提出上诉,陕西高院尚未审结。(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