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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发地方债拟适度放开 地方债将更可控

2014-04-22 06:56:47 赵鹏商西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修改内容

1

地方债

拟适度放开省级政府发债

现行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次三审稿对地方政府的举债适度放宽,但加以严格规定。

三审稿建议明确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一级政府才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同时三审稿对举债方式、用途、偿债资金等也都作出规定,即方式限于只能是发地方政府投资债券,举债的用途只能是公共预算当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而且不能用于经常性支出,还应当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

暗转明将使地方债更可控

刘桓介绍,由于地方经济不是一个完整的经济体系,同时一旦地方政府无力偿债,那么中央政府就要负责兜底即偿债,所以过去我国基本不允许地方政府自行举债。不过由于一段时期以来国内事权下沉较多,而地方政府又存在财力有限的问题,使得一些地方政府或违规举债,或通过土地财政来解决资金不足的压力。这也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的“隐性地方债”不断增加。

这次三审稿提出省一级政府可举债,刘桓认为,这种将隐性地方债变为公开地方债的做法是可取的,因为通过严格规定和管理,将使地方债更可控,规模更合理。

刘桓还建议,为了管好地方债,确保比例合理,应首先与当地财政收支水平挂钩,确保地方政府有偿还能力;其次对举债的城市建设项目要进行评估,根据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确定其举债是否合理;最后对于投资回收期和偿债计划,也应提前明确。

此外刘桓还提出,国家应在地方政府举债方面尽快加以研究并出台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对管理和追责问题加以强化,明确追责时的责任人和处理办法。同时国家应对地方政府举债实行透明化,要求地方政府有义务向社会公开举债有关内容,使普通民众和业内专家都能参与并对其加以合理监督,使举债资金在使用中发挥更大效益。

非省级大城市举债可商榷

王雍君则表示,三审稿这次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地方政府举债是一种进步,也是客观需要。不过他也认为,只允许“国务院批准的省一级政府”举债这种一刀切的提法似乎还有不妥之处,值得商榷。

对此王雍君解释,地方政府是否能够举债,应该以一些更科学的门槛性指标来界定,而非简单的行政级别。他介绍,这些指标应该包括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体系评级状况,资金流情况,举债项目必要性分析,举债项目自我偿还能力评估。王雍君分析,综合这些条件,其实除了四大省级直辖市,其他像深圳、苏州等一些大城市的地方政府,其实也是具备举债和偿债能力的。允许这些经济条件好的大城市举债,其实对其今后的发展是有促进作用的。

另外王雍君还提出,对于举债方法今后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内容还可以再多样化一些。他认为除了现有发行债券这种较为单一的模式之外,以后还可适当允许地方政府向国外借债,或者向政策性银行直接借债等方法。

2

预算公开

财政资金采购内容也要公开

三审稿补充完善了公开的内容。二审稿规定,经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还有决算报告要公开,三审稿增加了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报表要公开。同时还增加了部门预算公开要把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和情况作出说明。再有就是增加了政府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要公开。另外还规定了经人大批准、批复的部门预算要在20日内公开。

预算公开“要说老百姓能听懂的话”

近日中央部门预算公开,再次暴露出公开格式、对比数据等方面的不统一;还有个别部门部分应公布内容未公布;另外公开时解释太简单、太官方等也是常见问题。刘桓对此提出,无论预算公开内容如何修订完善,都需要有关部门加以落实。现在预算公开时要强调的一点,就是公开部门“要说老百姓能听懂的话”。在此基础上,各部门要统一格式和口径范围。此外近期媒体还曾曝出有央企去年数亿元的招待费锐降,但其他支出却暴增数亿元的问题。

刘桓认为,不排除个别政府部门也存在“乾坤大挪移”的可能性。因此预算公开一方面要深化公布的层级,尽快从已公开的类款项三级,深入到第四级“目”。这样预算公开时公众自然能更容易看懂资金流的具体去向。同时,预算公开也应从部门预算公开进化至单位预算公开。只有公开得越细,透明度越高,可信度才越高,公众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

这次预算法三审还提出“要把政府采购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刘桓认为这也很有必要,因为此前媒体曾曝出一些部门购买iPad当U盘,而关于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的诟病,也屡屡见诸媒体。刘桓分析,把政府采购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可以促使有关部门优化采购流程,让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更接近,起到更好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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