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温州批捕浙江省首例“寄血验子”黑中介

2014-04-20 12:22   来源:今日早报  责任编辑:陈曦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在放开“单独两孩”政策后,一种“寄血验子”的非法“业务”,在一些地方火了起来。孕妇只需抽10ML静脉血,通过中介寄往香港的医疗机构进行化验,根据血液中X、Y的染色体分布,就能鉴别出胎儿性别。

日前,温州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批捕一名私人诊所医生,原因就是他非法采集孕妇血样,转交境外医疗机构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这起案件,在浙江省尚属首例。

1通神秘来电:为孕妇采血拿提成

35岁的陈某是温州人,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埭头村注册有一家私人诊所。

去年3月,一位自称来自香港的施小姐联系陈某,称自己在温州地区有很多客户需要做血液DNA检测来鉴定胎儿性别,希望陈某能够为孕妇采血,并将血液托运至深圳银湖客运站,每一位他可以抽取800元的提成。陈某心想这个生意投入小,收益高,随即答应了。

之后,这位神秘的施小姐,就会时不时将需要抽血的孕妇的联系方式,通过微信或电话等方式发送给陈某,然后再通过快递邮寄给他用于抽取血样的采血针管和装血试管。

明确信息后,陈某就会上门为孕妇采血,并以怀孕7周收7300元-7500元、怀孕8周5800元-6000元的标准当面帮忙收取鉴定费。陈某的“上门服务”范围包括瑞安塘下、汀田、莘塍、东山、安阳以及苍南龙港、平阳鳌江、乐清柳市等地。

在抽血完成的当天上午,陈某就会将血样拿到客运站通过客车托运至深圳。施小姐在接收到血样后,派人携带血样入境香港进行检测化验。大约三四天后,胎儿性别鉴定结果就会发送给孕妇。

2份采血委托:发动妻子朋友下海

2013年5月时,陈某又收到了另一位来自香港的钟小姐的同样委托。对方承诺,每完成一位孕妇的胎儿性别鉴定,可以给他500元的提成。

两份委托在手,陈某对于为孕妇采血的“外快”更是投入了大量的精力。但是,随着委托不断增加,陈某自己一个人无法应付上门采血的工作量。

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应对的方法,决定发动身边的亲友共同参与。

随后,他发动并没有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资格证的妻子周某及同学章某,让两人独立为孕妇上门采血。

据统计,截至今年2月底,陈某被瑞安市公安局抓获时,陈某、周某、章某三人已为近300名孕妇进行了采血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其中不乏有部分孕妇因“鉴定结果为女孩”而去人工终止妊娠的。

3人行为触法: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通过非法采集孕妇血样,转交由境外医疗机构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目前,陈某已被批捕,其妻周某和同学章某被取保候审。

根据相关文件中“关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构罪标准问题: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达3人次以上且导致1人次以上引产,或因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达到5人次以上的,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检察机关以非法行医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记者了解,类似“施小姐”和“钟小姐”这样的中介,在收到血样后会送往香港机构鉴定;也有孕妇亲自前往深圳的类似黑中介,在指定诊所抽完血后离开,再交给香港机构鉴定。这两种方式都涉及在大陆境内完成采血环节,故均涉嫌违法。也有孕妇持港澳通行证进入香港境内,借由相关诊所进行母血DNA胎儿性别鉴定,以此规避大陆相关法律。但有关专家称,在未能确定医疗环境是否合格的情况下进行抽血,孕妇可能因操作不规范或卫生不合格等情况引起感染,影响胎儿和自身的健康。

该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查当中。

【新闻助读】

母血DNA鉴别胎儿性别

这项技术具体方法是,孕妇最早怀孕满7周以上的时候,抽取静脉血液10—12ml,经过多重离心分离DNA染色体,检测血液样品中是否存在Y染色体。如果在血样中发现Y染色体,那么一定是男宝宝。如果没有,则就是女宝宝。记者王晨辉

【新闻链接】

专家:

“寄血验子”属非法行医

广东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宋儒亮认为,验血对胎儿性别进行判断属于医疗行为、专业判断,给孕妇采血的“黑中介”应以非法行医论处。

除了真假难辨、维权无门之外,血样运输过程中也存在很大隐患。根据1998年施行的《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携带、邮寄、运输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国(境)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收集、买卖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将没收其所持有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外,宋儒亮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黑中介”可能涉嫌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和妨碍国际卫生检疫罪,也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医疗机构连病人都没见到就进行检验,这是违背职业道德,要负担法律责任的。”宋儒亮说,“如果境外医疗机构检验错误,‘误杀’胎儿,孕妇又是明知违法要去做的,自己也要承担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而境外医疗机构、‘黑中介’、孕妇三方都有责任,属于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赔偿几乎是不可能的。” 据新华社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