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4-04-18 13:51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琼 黄晓夏  
分享到:

中新网4月18日电 据中国银监会网站消息,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快速增长,为促进其健康规范发展,近日,银监会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所指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通常用于企业贸易活动。与一般贷款融资相比,保理业务准入门槛较低,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当小微企业产品购买方为核心大企业时,小微企业可依托实力强大的核心企业上下游关系,有效实现信用增级。银行通过保理融资,帮助小微企业将应收账款转变为现金收入,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同时,企业通过委托保理银行调查交易对手资信,可有效降低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违约风险,缩短收款时间,提高催收效率。

《办法》制定过程中,银监会多次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于2013年12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各方反馈,银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如细化完善了单据原件审核及开立保理专户的相关要求等。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七条。明确了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对保理业务、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及转让予以定义并进行了分类,对合格应收账款标准进行了界定。从融资产品、客户和合作机构准入、业务审查、专户管理、融资比例和期限等多方面对保理融资业务流程和重点环节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保理业务在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相关监管措施和罚则。

《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中新网金融频道)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