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奉化市委宣传部获悉,在楼塌事件的政府信息公开中,除奉化市政府召开两场新闻通气会以外,官方微博“奉化发布”成为媒体和社会公众获取事件进展动态的主要渠道之一。 据记者统计,4月4日到4月10日,“奉化发布”累计发出与事件相关微博47条,其中4月4日当天发布30条微博,除救援动态与新闻通气会内容外,还公布了居敬小区一居民楼部分坍塌事件媒体接待联系人手机号、居民过渡安置方案、启动追责程序等信息。 4月8日,奉化倒楼事件原因追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全面展开,公安机关已对3名嫌疑人以涉嫌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1人。 这些人的身份是什么?为何以此罪名采取强制措施?事态进展关键环节的信息披露催化了公众更大的知情权需求。 4月9日下午,奉化公安发布了“关于我市一男子非正常死亡的情况通报”的微博后,男子身份立刻被锁定为塌楼所在的锦屏街道建设管理办副主任何高波,又将该事件卷入了舆论漩涡。 网络传言、媒体报道,坊间质疑声音迭起,政府是否拒绝赔偿楼内遗留财物?官员自杀是否另有隐情?质疑、困惑、谣言随之四起。 《法制日报》记者到奉化市委宣传部、奉化公安机关求证,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事件处理涉及房屋开发建设中的工程发包、勘测、设计、工程建设、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等环节,充分的调查和准确的鉴定结论是具体责任分配的前提,公众对此要有一定的耐心,公安在案件披露上有其办案规定,侦查环节确实存在不便对社会发布的信息。 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楼内遗留的贵重物品已要求居民办理了相关登记,政府会协助居民向相关责任人追偿,而追偿程序要等责任调查鉴定完结后启动。” “政府信息公开是不可改变的趋势,在奉化楼塌事件中,政府运用微博公布事件进展信息,是公众乐见的一种信息公开新形式。”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所长郑春燕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说,在信息社会、电子化政务时代,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应该只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与束缚,政府官员应当转变理念,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运用各种信息公开手段,为提高行政效能服务。 公众关注的过程性信息是否应当全部公开?郑春燕认为,这要分具体情形而定,如刑事案件侦办信息披露过多,就会影响抓捕,对后续侦查带来不利影响,而且在法院没有定罪量刑之前,有些信息公开对当事人不利;至于政府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行政程序没走完,公开某一个信息可能会影响后续程序,但若程序完结,过程中影响最终决策的事实基础信息应当都要公开,一般不予公开并不等同于完全不予公开。 本报奉化(浙江)4月13日电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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