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证监会回应沪港通热点问题 深交所为何未被纳入试点

2014-04-11 20:58:19 屈绍辉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分享到:

新华网消息 10日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发表联合联合公告,原则批准上交所、香港联交所开展沪港通。11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对沪港通中市场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做进一步解释。

深交所为何未被纳入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范围

张晓军表示,此次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暂未纳入深交所,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有利于平稳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沪港通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重要探索,相关制度安排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初期由沪、港交易所先行先试比较稳妥。

二是有利于防范风险。上海与香港两地市场估值水平较为接近,沪港通对两市场估值水平影响相对较小,有利于试点平稳起步。

三是基于交易所自身的需求。沪、港交易所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通过商业谈判,自主选择以互联的方式开展合作。

“在沪港通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深、港两地市场可以具备更好的条件,在更高的起点上自主探索包括互联互通在内的各种合作形式。中国证监会也将一如既往地继续支持深港两地市场加强合作与交流。”张晓军表示。

沪港通与QFII、QDII、RQFII有何不同

沪港通与QFII、QDII、RQFII制度有一定共同之处,张晓军说,虽然他们都是在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完全开放的背景下,为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资方式,加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程度而作出的特殊安排。但在制度安排上,沪港通与QFII、QDII、RQFII有较大不同。

一是业务载体不同,沪港通是以两地交易所为载体,互相建立市场连接,对订单进行路由,从而实现跨市场投资;QFII等以资产管理公司为载体,通过向投资者发行金融产品吸收资金以进行投资。二是投资方向不同,沪港通包含两个投资方向,分别是大陆投资者投资香港市场的港股通,以及香港投资者投资上交所市场的沪股通;QFII等都是单向的投资方式。

三是交易货币不同,沪港通仅以人民币作为交易货币,投资者须以人民币进行投资;QFII的投资者以美元等外币进行投资。

四是跨境资金管理方式不同,沪港通对资金实施闭合路径管理,卖出证券获得的资金必须沿原路径返回,不能留存在当地市场;QFII等买卖证券的资金可以留存在当地市场。

五是投资者的自主性不同,沪股通为两地投资者投资对方市场开辟了一个投资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个渠道自由选择试点股票直接进行投资;对于QFII等,额度申请、投资决策、信息披露的主体均为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者间接向对方市场进行投资,无法自由选择投资标的。

张晓军表示,“沪港通不仅不会对QFII、QDII、RQFII等现行制度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反而可以更好地实现优势互补,为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更加灵活的选择,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沪港联合监管有何难题 投资者保护如何落到实处

张晓军说,“对市场主体的监管,遵循不改变两地现行法律、规则及投资者交易习惯的总体原则。”

从监管对象来看,沪港通业务的监管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三个方面。具体安排如下:一是对于上市公司,按照上市所在地原则进行监管。二是对于证券公司,原则上由持牌所在地监管机构监管。同时,证券公司通过沪港通代理投资者从事跨境证券交易行为时,境外监管机构有权对其跨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三是交易所在对方市场设立承担订单转发职能的公司(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由对方监管机构颁发牌照并进行监管。

对于投资者,按照交易发生地原则实行保护。即投资于谁的市场,由谁进行监管。投资者还可依涉外民事诉讼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通过两地司法协助机制予以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制度安排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监管机构层面,在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于1993年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及其附函基础上,针对沪港通涉及的具体跨境监管问题,进一步签署补充协议,就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差异的处理、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违法违规线索提供机制、协助调查取证和配合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等方面作出具体约定。二是交易所层面,沪、港交易所在双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通过签订《监管合作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沪港通的具体监管合作机制。三是考虑到目前内地与香港尚无司法协助的相关协定,民事及刑事的跨境执法只能依靠个案处理。行政执法层面双方已有过合作,但仍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跨境司法协助问题将根据沪港通的实践情况积极推动、逐步解决。

张晓军称,下一步,证监会按照有序可控的原则,会同有关各方积极开展以下实施准备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方案,优化业务流程,出台该项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措施,做好技术准备。二是与香港证监会沟通业务监管及跨境执法问题,对现有的《监管合作备忘录》进行补充。同时协调沪港交易所签署互联互通的合作协议。三是制定有关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安排、信息披露等细则和应急处置方案。准备工作需要6个月时间。(记者 屈绍辉)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