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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抓小偷将其手部打骨折 检方拟不起诉

2014-04-11 13:13  龙成柳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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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小偷过程中,将小偷殴打至手部骨折,来自广西的三名男子见义勇为,没想到对小偷的殴打行为却有可能使自己遭受牢狱之灾。

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昨日,在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该院对该案件举办公开审查活动,并邀请人大代表、专家、人民监督员、媒体记者等共同参与讨论,就该案拟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听取各方意见。

案情回顾:

抓小偷将小偷打至手部骨折

2013年10月18日下午4时许,在东城区温塘白庙外面的菜地旁,25岁的广西人杨光(化名)听到有人在呼叫,仔细分辨之下,他才意识到原来是一名妇女正在喊有小偷进屋了。于是杨光叫上了老乡郭威(化名)一同去抓小偷。

当两人到菜地边上的第一间房子围堵小偷时,突然小偷李星(化名)从房子里跑了出来,两人见状,从后面紧追不舍。此时,刚好在附近的张勇(化名)也听到了抓小偷的声音,于是也跟着朝小偷追去。

当三人追至一片香蕉地时,李星见已经逃无可逃,便拿出了螺丝刀对三人进行威胁,但张勇三人仍合力将他制服,制服后,三人将他带到了房子的空地上,此时李仍有轻微的挣扎反抗,三人一时气愤,用木棍、竹子等对李进行了殴打,致使李的手部骨折。

不久,警察到场,经法医鉴定,李星所受的伤为轻伤二级。张勇、杨光等三人归案后,三人家属向李星赔偿了8000元,而被害人李星也要求相关部门不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各方观点:

检方:建议对三人作不起诉处理

该案的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张勇三人如实供述案件的经过,三人的供述与被害人的供述基本一致,足以认定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承办人表示,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当防卫,不管是一般的正当防卫还是特殊正当防卫,均要求所受到的侵害必须具有紧迫性,而本案当中张勇等人所受到的侵害不具有紧迫性。

虽然认定张勇三人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但承办人同时表示,考虑到该案中的多个情节,建议对张勇等三人作不起诉处理。

承办人解释,首先这宗案件是因为李星被认为是小偷引起的。张勇等人是在见义勇为后,为了抓捕李,且在李反抗时才对李进行了殴打,这样的故意伤害有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

其次,检方认为,张勇三人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此外,三人均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归案后其家属还向李星赔偿了8000元,双方达成了和解,而李星也表示不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代表:

被害人曾因盗窃被罚

东城公安分局代表邝洪新表示,被害人李星在东城的公安机关很有“名气”。邝洪新说,李星在2013年5月份曾涉嫌犯抢劫案,并打伤了当地的一位群众被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最终却因为证据不足而得以取保候审,其后在2014年1月份,李星还曾因盗窃未遂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15天。

在该案件中,邝洪新表示认同检察机关不对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

市政协委员:对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市政协委员张亚清认为,张勇三人的行为是普通老百姓的本能的反应。“假如有一个陌生人没有经过我允许进到我家里,我也是有理由怀疑他是想侵害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她表示,再加上在该案中,被害人是有反抗的,因此她对三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建议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专家:不起诉会产生正面效应

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邓斌认同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观点。他表示,虽然三人造成了犯罪,但因为构成的情节很轻微,而且从三人的动机来看,邓斌也认为这是比较正当的,“因人在抓小偷的时候一时情绪激动有些行为难以控制。” “另外,三人都是初犯,犯了罪以后也是懊悔不已。”邓斌认为,从社会效应来说,他觉得不起诉可能对社会产生的正面引导效果会更好,反之则会适得其反。  文/记者龙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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