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楼塌事件嫌疑人该适用何种罪名

2014-04-11 07:43  王春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4月8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政府官方微博消息,奉化倒楼事件原因追查和责任追究工作全面展开,公安机关已对3名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刑事拘留2人,取保候审1人。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多方辗转获悉,这3人均为象山人,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被刑拘的是房屋的建筑单位即象山一建的项目经理,姓李,50多岁;另一为施工及质量监督员,姓吴;而象山一建奉化办事处负责人黄姓人士现年70多岁,已被取保候审。 

对3名嫌疑人被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采取强制措施,法律学者丁金坤有自己的看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增设的,而涉案的楼房是在1994年建造完工的,当时并无该法条,故根据刑法第12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不能以该罪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丁金坤认为,本案也不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1979年刑法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把该条修正为刑法第134条,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根据该罪针对的是安全管理规定,而非质量规定,故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也不适用本案。

丁金坤说,本案要追查的是,当时验收倒塌楼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渎职行为?把不合格的楼房验收为合格,并造成严重后果,是涉嫌玩忽职守罪的。不过玩忽职守罪是轻罪,其追诉时效一般是10年,如今过了近20年了,显然已过了追诉时效。

刑法学专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阮方民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评价说,楼塌事件涉及环节和人员众多,在造成楼塌的因果关系上存在多因一果问题,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配置及法律适用,新旧刑法对相关罪名规定不同,因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要看调查鉴定的结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来适用罪名。

阮方民说,小区居民突然遭遇飞来横祸是值得同情的,但追责也要依法而行。

本报奉化(浙江)4月10日电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