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4月10日电(陶军霖 刘慧)重庆市秀山县一名送水工张某,送水间隙在店内休息时,对在店内玩耍的一名6岁女童实施猥亵。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 宣称不知猥亵行为违法 未能逃避法律制裁 被告人张某是秀山县某纯净水门市部的送水工,2003年与妻子离婚后一直单身。 2013年8月10日中午,被告人张某在其所送纯净水的门市部内休息时,见幼女田某某独自一人在沙发上玩耍。张某心生邪念,用手伸进田某某的裙子里进行猥亵。 被害女童的母亲得知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张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 庭审中,张某一再强调自己是法盲,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的违法的,事后也委托家人向被害女童父母道歉。但张某的行为对未成年女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不懂法并不能成为张某违法行为的借口,逃避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释法:法律规定猥亵儿童罪不要求行为人暴力胁迫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侵害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一条猥亵儿童的重处规定:“猥亵儿童的,重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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