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枪杀孕妇案维持死刑判决 法院回应焦点问题:受害人母亲和哥哥谅解不足以构成从轻处罚 4月9日11时,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胡平的上诉,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平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情回放 民警酒后 开枪杀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原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胡平携带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协助湖南省新化县两名民警到平南县大鹏镇调查案件。当日19时许,三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席间胡平违规饮酒。21时许,胡平酒后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22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随身佩带的“六四”式手枪开了一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卖。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朝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朝蔡世勇开枪,击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轻伤。在蔡世勇要求妻子吴英打电话喊人来帮忙之际,胡平又朝吴英连开两枪,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胡平身为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枪饮酒,酒后滋事,向无辜群众开枪,致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果严重,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恶劣。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案发过程回放 -焦点问题 是否抢枪?是否自首? 9日的二审判决对案件中存在争议的多个问题作了回答,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维持。 焦点一:是否存在抢枪行为? 法院审理表明,蔡世勇、目击证人黄某与张某的证词都证实,蔡世勇与胡平没有抢枪行为,且胡平是在击中蔡世勇的肩部后朝吴英开枪,从而致使吴英中弹身亡。因此,针对胡平所说的蔡世勇的抢枪行为导致其连开三枪,与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焦点二:醉酒导致精神障碍? 法院审理表明,案发后,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对胡平的血液依法进行了鉴定,确定案发时胡平为单纯性醉酒状态,鉴定合法有效。同时,一审时,胡平也证实案发时有意识。因此,针对辩护人提出的精神状态重新鉴定的要求,法院予以驳回。 焦点三: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表明,侦查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据,以及谭某与何某的证言都能证实,胡平是在与蔡世勇抢枪的过程中,被警方制服的,并没有自首情节。因此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焦点四:部分家属谅解能否从轻量刑? 辩护人二审中当庭出示了由被害人吴英母亲及哥哥签字确认的谅解书,希望从轻量刑。法院审理表明,虽然吴英的母亲及哥哥表示谅解,但并未取得吴英的丈夫蔡世勇以及蔡世勇的姐姐的谅解。法院认为,胡平作案手段极其恶劣,吴英母亲及哥哥的谅解不足以构成从轻处罚的条件,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同时,法院审理查明,胡平身为人民警察,主观上明知持枪饮酒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仍放任自己,严重违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量刑适当。 -宣判现场 被告人坚称是枪走火 昨天中午11点左右,二审宣判开始。胡平的父亲、妹妹等几位家属都到场旁听,情绪低落。胡平进入法庭时,家人纷纷站起来挥手并低声呼喊,但胡平低着头没有听见。一个小时的宣判过程中,胡平的家属时而低头,时而发呆,情绪低落。 在发表对二审判决意见的过程中,胡平仍然坚称没有杀人动机,和被害人无仇恨,枪支是在争斗中走火,打中吴英,致其死亡的。 -案件背后 涉枪悲剧何时不再上演 除胡平这起案件之外,这几年广西还发生了多起警察涉枪事件。例如,2011年4月,来宾市一名派出所副所长在桂林的娱乐会所将工作人员开枪打伤。同年7月,还是来宾市公安局的一名派出所所长在贵港,酒后开枪射杀同伴,致一死一伤。还有两起丢枪案。2010年,广西荔浦县一个派出所所长酒后,醉卧街头丢失配枪。而就在十几天前,也就是今年3月23日,钦州市浦北县公安局一民警又丢失了手枪。 这些酒后枪击案的确值得警醒,而且追究原因,恐怕错不在酒,也不在枪,而是人。因为早在2003年2月,公安部就已经出台过“五条禁令”,其中就明确严禁公安民警携带枪支饮酒。胡平参加公安工作整整十年,对此必然是耳熟能详、明明白白的,但他还是明知故犯。 之前有媒体也采访过胡平的父母,在他们眼中,胡平工作一直很忙,从来都是很晚才回家。当母亲得知,她心目中孝顺、和气的儿子成了杀人犯,几乎是要昏了过去。 而吴英的大哥说,吴英是个温顺善良的好妹妹,没想到会遇上这样的意外。吴英7岁的大女儿在案发以后甚至还弄不明白“你妈妈没了”这句话的辛酸。小镇鸣枪,让两个家庭的生活支离破碎,这样因为警察涉枪而引发的悲剧,何时才能不再上演? 综合新华社、央广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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