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敲诈,面临哪些处罚?
2014-04-08 20:35 王菲菲、胡靖国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琼 王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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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损害商誉罪等 薛宁告诉记者,在刑事处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要是针对真记者,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以及损害商誉罪等则是真、假记者均适用。 据介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记者进行新闻敲诈,更多的是判处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丁龙说,如2013年6月,山西运城假记者杨俊林就因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其他违法处罚:民事侵权责任、行政拘留等 薛宁说,新闻敲诈和假新闻还涉及民事侵权,如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也有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将被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今年1月15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千峰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杨某某自称是记者并出示《新闻工作证》阻碍公安人员正常检查。经查,杨某某所持《新闻工作证》为其通过办假证获得,本人并不是新闻从业人员,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拘留5日的处罚。 “现在是网络时代,自媒体发展迅速,新闻敲诈和假新闻则层出不穷,误导公众,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薛宁说,这与立法不足和执法力度不够有关,因此,还应根据新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规范新闻媒体行业内部规范,加强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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