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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国际法之举是徒劳的

2014-04-01 17:57  赵成 胡泽曦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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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违背国际法之举是徒劳的

2013年1月,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议提交国际仲裁;2014年3月30日,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了所谓“诉状”。这种单方面提起并强推仲裁的错误做法,受到国际法和国际问题专家一致批评。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纷纷表示,中方对此坚持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有着充分的国际法依据。菲方应充分认识到南海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尽快回到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争端的正确轨道上来,不要给两国关系带来进一步损害。

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副所长贾宇对本报记者表示,无论如何包装,菲律宾所提仲裁都与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问题紧密相关,无法改变事情本质。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包括马欢岛、费信岛、中业岛、南钥岛、北子岛、西月岛、双黄沙洲和司令礁。菲方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是中菲南海争端的根源。早在2006年,中国政府就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对涉及领土主权、海洋划界和军事活动等争端,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5部分第2节规定的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而菲方当前提出的仲裁事项实质上是两国南海部分岛礁主权争端及在南海部分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

贾宇强调,从维护中菲双边关系和地区和平稳定的大局出发,中国一贯主张通过双边谈判,解决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问题;主张依据国际法,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协商处理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无论是《联合国宪章》,还是《公约》,都认同各国的自主安排,鼓励国家之间争端应先由当事国协议解决。菲律宾对中国的善意和克制视而不见,得寸进尺,恶人先告状,将争端乔装改扮,利用《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程序,企图将中国拖入国际仲裁。这是对中国主权的漠视和挑衅。

中国南海研究院院长吴士存说,菲律宾提起仲裁程序的行为是对法律程序的滥用。《公约》明确规定了仲裁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是遵循一项基本的国际法原则,即“国家同意原则”。国家对接受仲裁的同意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国家可以根据《公约》授权,对特定领域的争端作出不接受仲裁的保留。2006年我国依据《公约》的这一授权作出声明,对于涉及领土主权、海洋划界等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任何国际司法或仲裁管辖。菲律宾无视我国的声明,将那些涉及岛礁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的争端提交给仲裁庭进行裁决,从而使得仲裁程序一开始就不具有合法性。二是国家可以通过事前协议主动排除国际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方式。2002年,包括中国和菲律宾在内的各方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已承诺用谈判方式解决有关南海争议,且这一宣言已经排除了包括仲裁在内的任何其他程序的适用。由此可见,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并未满足《公约》的相关规定,由任何第三方就此裁决,都是违背《公约》、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新军副教授指出,从法律程序上看,菲方举动在一般国际法和《公约》的争端解决程序适用上存在明显错误。首先,岛屿主权问题和《公约》解释适用无关,缔约国不应在《公约》程序中提交。其次,《公约》第298条赋予缔约国权利,可以通过声明将海洋划界等争端排除出《公约》下的司法程序。依据《公约》的上述规定,中国政府已于2006年做出了排除该类争端的声明。在此情况下,作为《公约》缔约国,菲律宾应当受到该条款的约束,不能单方提交。菲律宾的诉讼之举意在对南海争端的本质进行歪曲、包装,进而在国际舞台骗取同情分。然而,从现实角度来看,只有心平气和的双边谈判和协商才是解决相关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的有效方式,无谓的挑衅之举只会增加解决问题的难度。

清华大学教授贾兵兵称,在国际司法或仲裁程序中,司法或仲裁机构需要考虑案件的可受理性。菲方的仲裁请求就面临着这类因素的困扰。《公约》第281条第1款规定,争端双方如已协议用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来谋求解决争端,则只有在诉诸这种方法而仍未得到解决以及争端双方间的协议并不排除任何其他程序的情形下,才适用强制仲裁程序。此次菲方提起的仲裁请求显然不符合上述条件,因而仲裁庭不具管辖权。首先,本案中存在中菲双方之间的“协议”,其内容是:涉及南海中领土主权和海域管辖权的争端,双方使用协商和谈判的方式来解决。这一协议的主要证据是,2002年中国与东盟十国所签订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第4条;2004年中菲两国元首发表的《联合新闻公报》和2011年两国元首《联合声明》。其次,与菲方说法相左,中菲双方就菲所提仲裁诉求事项的谈判从未开始,中方其间几次邀请菲方就海上问题建立磋商机制都遭到对方漠视。在这里,菲律宾玩弄了偷梁换柱的伎俩。最后,《宣言》第4条没有任何允许争端各方接受其他解决方法的明示或暗示,实际上排除了其他解决方法存在的可能。综合上述因素来看,“菲方诉求”无法满足第281条第1款的规定,因而仲裁庭无法在本案中行使管辖权。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曲星指出,菲律宾清楚地知道,所谓的仲裁结果不一定对其自身有利,也不可能对中国产生任何效力,更不可能导致海上实际控制的现状发生任何有利于菲方的变化,但菲律宾坚持要提交仲裁,无非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盘算:一是为了影响国际舆论,企图争取国际社会向中国施压;二是为了转移国内民众视线,掩盖自己在黄岩岛轻率挑衅招致极大失败的尴尬处境;三是企图通过提起仲裁,挑起并炒热南海争端,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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