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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患老年痴呆两度更迭祖屋产权归属 弟弟诉长兄

2014-04-01 11:45  徐一斐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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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老年痴呆的母亲两度更迭祖屋产权归属 次子遂起诉其兄

八旬老妇立下遗嘱,将所住祖屋留给同住的次子,半月后又将祖屋一半产权赠与长子。次子阿源不服,以母亲患老年痴呆为由,将兄长阿森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母亲转移房产产权的行为无效。

近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妇文女士与被告阿森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转移50%产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为争祖屋产权,作为母亲监护人的胞弟阿源以老母的名义将大哥阿森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母亲与大哥签订的《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母亲转移该房产50%产权的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原是登记在原告名下的物业。原、被告为母子关系。2012年11月1日,原告立下《遗嘱》,内容为:其百年之后,涉讼房屋为两个儿子所有;此遗嘱为本人唯一遗嘱。该《遗嘱》原件现由被告收执。2012年11月30日,原告又立下《遗嘱》,内容为:在其去世后,将依法属于其所有的涉讼房产交由小儿子阿源一人继承,与他人无涉。该《遗嘱》于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2012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递交《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上址房屋中的42.39平方米,交易价格为40万元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同年12月19日将上址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各占1/2产权份额。庭审中,被告确认购房款并未实际支付给原告,双方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

2013年4月12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容为:原告患阿尔茨海默病,目前不能完全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原告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原告的小儿子阿源向越秀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宣告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担任原告的监护人。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判决:一、宣告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阿源为原告的监护人。

弟弟:

老母痴呆,大哥欺骗她过户

阿源称,阿森在与母亲同住期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2012年底他搬入与老母亲文女士同住,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代管母亲的财产。2013年初阿源在管理母亲财产时发现老母亲的财产不翼而飞。

经查,2012年阿森利用母亲文女士老年痴呆,欺骗文女士签订《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产的一半产权过户至阿森名下,但阿森至今分文未付。

阿源认为,阿森非法侵占老母亲财产,严重侵害了老母亲的权益,故不得已以母亲文女士的名义一纸诉状将亲大哥阿森告上法院。

哥哥:

弟弟为私利,不顾母亲意愿

阿森称,其胞弟阿源长期在外地,不务正业,只知道不断问母亲拿钱,对母亲漠不关心。老母亲文女士居住的房屋是祖屋,母亲与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不争气的阿源变卖自己唯一的住所。退一步来说,如果自己真的想谋取母亲的房产,为何只过户产权的一半呢?这显然有悖常理。

阿森说,母亲与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行为是母亲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其内心真实想法的体现。2012年年底母亲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具有相当的认知能力。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部门工作人员也询问过文女士的真实意愿,其也能证明文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时思维清晰。因祖屋的产权问题将自己的亲生儿子告上法院,与自己的亲生儿子对簿公堂不是老母亲文女士的个人意愿,本次诉讼是阿源为了满足一己私利而提起的。

老母:

大儿子对自己很好

心系小儿愿与同住

文女士称,大儿子对其很好,在她生病的时候经常照顾她,很孝顺。不知道怎么的小儿子就和大儿子对簿公堂了,真不明白为什么会吵成这样,祖屋一直就想给两个儿子一人一半。小儿子阿源已离异,和她一起生活好一点。

文女士的亲戚、退休前同事和邻居出庭作证称,文女士多次表示要将涉案房屋给阿源和阿森各一半。

越秀法院认为,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并不能证明文女士于2012年底与阿森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转移房屋产权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不能否定文女士当时的真实意思。证人文女士、黄某和李某的证言也表明,文女士一直有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归两个儿子各半占有的意愿,在文女士接受法院询问时也清楚表示涉案房屋由阿源和阿森一人一半。

因此,法院认定文女士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转移产权有效。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文/记者徐一斐  通讯员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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