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3月31日电 (陈静潘静波)小伙子韩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为一时冲动想泄愤,在更衣室门口点燃一个塑料袋的行为,让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31日透露,就该起因“玩”火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判,被告人韩某被判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22岁的韩某,从老家来到上海,在一家饭店打工。在工作期间,他怀疑一起打工的同事偷窃了他手机,故与同事理论要求赔偿,但未能如愿。2013年9月12日中午时分,韩某在自己工作饭店的员工更衣室门口,将一个装有袜子的塑料袋点燃,挂在更衣室的门锁上后离开。谁知塑料袋的火势越来越旺,还将更衣室的木门引燃。所幸有路人发现门着火并通知饭店,饭店员工才将火扑灭。 4天后,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我当时是一时气愤,才点燃的火,我知道错了”,韩某表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韩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韩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韩某主观上没有放火故意,且手段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放火罪。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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