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办、食药监总局就《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答问
2014-03-31 13:53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蓝晓梅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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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此次修订,条例在补充监管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方面增加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针对医疗器械监管中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以及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手段不足等问题,条例强化了日常监管,增加了监管手段,规范了监管行为。具体包括:一是健全管理制度,充实监管手段。增设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已注册医疗器械的再评价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二是强化日常监管职责。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等事项进行重点检查;对在产、在售、在用医疗器械进行抽检并发布质量公告;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三是规范延续注册、抽检等监管行为。除三种不予延续注册的法定情形外均应准予延续注册;抽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委托检验的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问:条例完善了对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针对现行条例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笼统、对部分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缺乏有效依据的情况,条例全面细化了法律责任,对应各章设定的义务,按照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条分项设定法律责任。条例还增加了处罚种类,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行为规定了最高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等处罚,予以重处;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一律撤销机构资质、10年内不受理资质认定申请;对受到开除处分的直接责任人员,规定10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检验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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