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答问(全文)
2014-03-21 19:40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晨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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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21日电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完善新股发行改革相关措施答问。 全文如下: 1、问:首批52家首发企业基本发行完毕,能否介绍一下首批新股发行的总体情况? 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共计52家公司刊登招股文件,其中,48家公司完成发行并上市,4家公司暂缓发行。48家公司中,主板6家、中小板18家、创业板24家。新股发行情况总体良好,基本符合改革预期。 从发行价格看,48家公司发行市盈率平均为29.02倍,较2012年首发公司30倍的平均市盈率低3.26%。其中,发行市盈率最高的为全通教育(创业板,51.4倍);最低为陕西煤业(主板,6.2倍)。48家公司发行市盈率较同行业市盈率平均低10.07%。48家公司中,8家公司新股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市盈率。 从募集资金数量看,48家公司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新股对应的募集资金金额)为223.88亿元,平均每家公司募集金额为4.66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仅1家创业板公司(绿盟科技)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项目需要量。 从老股转让比例看,48家公司中有39家(81%)转让老股,转让金额总计111.13亿元,平均每家转让2.85亿元。老股转让数量平均占比41.2%。 从网上网下发行比例看,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48家公司网上网下初始发行量占比平均数分别为33%和67%。申购结束后,44家(92%)启动回拨机制,其中,18家(37.5%)回拨20%,26家(54%)回拨40%。回拨后,网上发行量占比平均62%,网下发行量占比平均38%,网上是网下的1.61倍。 2、问:此前,证监会表示要采取措施解决部分原始股股东大量转让老股套现的问题。请问本次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推出老股转让可以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促进买卖双方博弈,约束买方高报价,缓解超募问题。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尽合理之处,拟从两个方面入手加以完善:一是要求老股转让数量不得超过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通过市场化方式约束老股转让数量;二是明确首发以公司融资为主的原则,同时适当放宽募集资金使用限制,允许首发募集资金用于公司的一般用途,如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但应当说明合理性,并详尽披露。 3、问:针对媒体反映的网下投资者定价能力参差不齐问题,有何针对性措施? 答:不断提高网下投资者的定价能力和报价水平,充分发挥其价格发现作用,使新股发行定价趋于合理,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但是应当承认,股票发行仍然是卖方市场,一、二级市场差价客观存在,打新、炒新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素质、理性投资理念和较强定价能力的投资者还不是很多,某些投资者甚至还存在投机报价、串通报价、人情报价等情形。提高网下投资者定价能力,促进新股发行合理定价,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长期任务。对此,本次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明确网下投资者需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定价能力,并要求证券业协会从投资者的研究力量、估值模型及能力、投资决策程序等方面对其定价能力做细化界定;同时要求网下投资者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过滤掉一部分纯粹打新的投机者。二是明确网下非个人投资者应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防范同一机构不同产品梯次报价,博入围概率。三是进一步明确证券业协会加强对网下投资者的自律监管职能,对不具备定价能力、未能审慎报价的、在询价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列入黑名单定期公布,在一定期间内禁止其参与网下发行,逐步推动形成高质量的网下投资者队伍。 4、问:有市场舆论认为,新股配售明显偏向网下机构投资者,对此证监会有何看法? 答:这种说法不准确。实际上,已经完成发行并上市的48只新股中,有44只启动回拨机制,占比91.67%;18只回拨比例达到20%,26只回拨比例达到40%。48只新股实际网上发行量占比平均61.81%,网下发行量占比平均38.19%,网上是网下的1.61倍。同时,考虑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认购需求十分旺盛,本次政策微调又增加网下向网上回拨的档次,进一步满足网上中小投资者的需求。对于网上有效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要求网下保留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量的10%,其余全部回拨到网上。 5、问: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证监会一直强调要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请问本次在这方面是否有进一步安排? 答:此次新股发行改革中,始终贯穿着市场化改革和保护投资者这条主线,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在完善事前审核的同时,更加重视事中加强监管、事后严格执法,这本身是市场化改革的应有之义。市场化程度越高,监管就会越严。在已有文件基础上,此次还将采取以下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发现发行承销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二是建立常态化抽查机制,加大事中事后检查力度。三是在承销办法中进一步明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四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机构可以暂不受理行政许可相关文件,对个人可以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此外,证券业协会还将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实现优胜劣汰,引导市场良性发展。 6、问:有观点认为沪深市值分别计算导致一些投资者在沪深市场之间倒仓、凑市值,对股指产生影响。对此,证监会有何看法? 答:登记结算公司的统计表明,目前沪深两市合计符合市值配售条件的账户共计2557万户,本次参与网上申购的账户合计223万户,仅占符合申购条件的8.7%,其中两市都参与申购的有64万户。 经模拟测算,如果两地市值合并计算,将有87万户原来市值不足1万元的账户会超过1万元,达到申购条件,占比仅为3.4%。 统计表明,此前48家新股发行期间,参与网上申购的账户中约有17%的账户存在两市之间互相买入卖出的行为,合计在单一市场的净买入和净卖出均不足同期两市各自成交总量的1%。从客户保证金账户流动情况看,也未发现明显的异常变动。综上,目前没有发现市值分别计算对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的证据。 此外,A股市场曾于2002年至2005年采用跨市场市值配售,但并没有合并计算两市市值,其中原因主要是沪深两市各自有独立的证券账户,合并计算市值需要进行大量的账户比对、数据交换、技术系统改造等配套工作,十分复杂,也会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不便之处。目前,登记结算公司正在进行统一账户的相关工作。综合考虑,此次政策微调暂不涉及两市市值合并计算问题,我们会继续观察后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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