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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另案处理”久侦不决可向公安发函催办

2014-03-17 06:53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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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检、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另案处理”适用的范围、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对“另案处理”适用的审查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范。

据了解,作为刑事案件中对涉案人员的一种处理方式,“另案处理”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由于“另案处理”的适用与监督法律规范缺失、长效机制缺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

指导意见明确了“另案处理”的含义和五种使用情形,并规定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对适用“另案处理”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适用“另案处理”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对于犯罪嫌疑人长期在逃或者久侦不结的“另案处理”案件,可适时向公安机关发函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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