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三)选择权:寻底竞争导致“乌鸦一般黑” 【法律权利】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案例】无论是要求退货,还是面临最低消费的限制,消费者往往发现,在哪都一样,没得选。 【记者观察】长远来看,消费者选择找哪个商家购买,是对卖方侵权行为的最有效制约。然而,在统一的、明确的、严格的市场规定出现前,商家更倾向于眼前的利益,先占一时之便宜。“别的商家这样,我也要这样,不然我就赚不过别人!”如此一来,商家与商家可能进入寻底竞争。 这也解释为什么一些霸王条款、侵权行为在一个行业内具有普遍性。行业潜规则形成了,消费者挑商家的权利被弱化了,不想被侵权,只好选择不在该行业领域进行消费,“因噎废食”总不是办法。 (焦点四)人身财产权:坚持与商家“死磕” 【法律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案例】因怀疑偷盗被商场保安强制搜身、关仓库的新闻已不止一次发生;买到假冒伪劣、过期货,甚至因吃了这些东西而“中招”,10倍赔偿往往只能想想…… 【记者观察】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14日公布的维权案例显示,假冒伪劣过期食品,无论吃与否,商家都应赔偿;垃圾短信运营商负有侵权责任。这些案例实际上都是一些较真的消费者、甚至一些“维权斗士”坚持与商家“死磕”换回来的。专家建议:能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引入部分“判例法”的原则和精神,让类似的侵权行为能够“一劳永逸”,切实降低个体消费者维权的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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