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3月15日电 (记者赵小燕)4年前,浙江杭州人周滨(化名)骑着杭州某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撞上了行人,行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周滨因此交通事故获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被法院判决支付医药费、赔偿款等共计27万元。近日,周滨将自己所骑电动车品牌的厂家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27万及精神损失5万元。 据周滨的代理律师介绍,2007年5月,周滨购入了一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发票载明),价值2000多元。2010年8月21日,周滨骑着该辆电动自行车回家时,途中撞上了行人王仙花,造成王仙花严重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交警部门委托萧山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检验,涉案电动车的最高车速为26.3km/h,整车质量为77.18公斤,该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GB1776-1999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即周滨所买的电动自行车实际应被标注为电动机动车。 该起事故中,周滨被认定承担主要过错责任。2012年7月,周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周同时也承担了医药费7万元及赔偿款20万元。 尽管事情已经过去快两年,但周滨还是在去年年末对电动车厂商提起了诉讼。他认为,厂商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际为机动车系有缺陷产品,而他本人在事发前不知道此缺陷,产生了大大高于电动自行车的巨大撞击力。 周滨的律师表示,该缺陷使得其承担了经济责任,也使得其在沦入晚年犯罪的窘境,精神遭受重大的打击。故要求法院判令电动车厂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 不过,电动车厂家律师则辩称,该起事故系周滨疏忽大意造成,与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否有缺陷无关。他同时称,周滨所购系列电动有限速装置。 据了解肇事电动车已被低价变卖,该说法尚无从考证。 滨江法院方面认为,萧山交警方面认定事故车辆为二轮电动机动车,而产品的发票却载明为“电动自行车”,则应适用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故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因不符合相关国标、行业标准,存在质量缺陷,电动车厂商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电动车厂商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德那30%的赔偿责任,即81000元,驳回精神损失诉求。 判决后,电动车厂方律师表示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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