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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司法成易碎品 公信力或在质疑中坍塌

2014-03-12 08:39  张少波刘青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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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司法如何与舆论共舞

新媒体时代司法更易成为“易碎品”,如果司法机关能够理性应对公众舆论,则民众信仰法律,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反之,则民众怀疑法律,司法公信力可能在一片质疑声中轰然坍塌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这是智慧的年头,也是愚蠢的年头;这是信仰的时期,也是怀疑的时期……”若从司法与舆论关系的立场审视我们所处的新媒体时代,英国作家狄更斯在《双城记》中这句看似自相矛盾的文学辞令亦颇为贴切。

之所以作此论断,缘于新媒体时代公众舆论对司法工作的作用机理发生的深刻变革。不同于传统传播媒介,新媒体入门容易,操作简单,每一个有着正常智识的个体均可以创建自己的“通讯社”。事件发生后,通过新媒体这种众人同看同评同传的模式,信息传递的交互性和时效性空前增强。具体到司法领域,司法事件一旦曝光,新媒体便可以在第一时间将其传递给受众,受众也可以立即回应,最终形成强大的舆论漩涡。而部分网民基于关注度和点击率的考虑,甚至会放松对信息真实性的把关,从而助推非理性舆论场域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媒体时代司法更易成为“易碎品”,如果司法机关能够理性应对公众舆论,则民众信仰法律,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反之,则民众怀疑法律,司法公信力可能在一片质疑声中轰然坍塌。

然而,不论承认抑或否认,积极应对或是漠然置之,网络技术的革新、微博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普及,已“迫使”人类跑步进入了新媒体时代,司法工作因此也必然被置于新媒体舆论的放大镜下。美国法社会学家庞德曾言道,“公众舆论的背后是民众的欲望、希望和诉求,它们通过人类本身使人类感知到它们的存在。”作为公众舆论的“集聚化”呈现,新媒体所传递出的民意亦是民众利益诉求的一种常态表达。司法作为调处矛盾纠纷、衡平主体间利益关系的社会控制技术,对此又岂能坐视?

可以说,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司法机关已不可能“两耳不闻窗外事”般仅凭法律条文处断案件,也不可能无视公众舆论的汹涌而仅埋头于法律书斋。相反,它必须正视并理性面对多元化声音,以“怀抱现实”的勇气和公众舆论共舞于资讯爆炸的新媒体时代。如何理性面对新媒体所传递出的多元声音?如何使司法工作与公众舆论在新媒体时代翩然共舞?适应新媒体时代公众舆论的传播规律和作用机理,秉持包容、公开、谦和的司法理念乃是基础。

秉持包容理念。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新媒体时代,公众话语权得以充分表达,对司法的监督力度不断增强。习惯了主流声音占据舆论高地的部分司法者,对此可能疲于应对,进而视新媒体为洪水猛兽,秉持本能的排斥心态。如此,则不仅不能顺应时代潮流,还可能使司法疏离于舆论。反之,如果秉持包容的司法理念,允许公众对司法加以讨论或批判,则不仅不会危及司法公信力,而且对防止司法官僚化倾向、确保司法之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也多有裨益。

司法之所以应该对新媒体秉持包容理念,除了不可逆潮流为之的“功利”考虑外,也不乏学理依据。首先,秉持包容理念是尊重公民言论自由权的需要。言论自由,通俗地讲,就是公民在治国理政方面“说与不说,说些什么”的权利。新媒体传递的涉司法言论,是网民关于特定司法事件的意见表达,自然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若对此加以限制或禁止,则不利于正义结果的获致。一如英国法哲学家密尔所言,“禁止发表不同意见所独有的不幸,就在于它堵塞了获得真理的道路。因为,如果别人的意见是正确的,禁止发表不同意见意味着以真理取代谬误的机会被剥夺了;如果别人的意见是错误的,也应该允许发表,因为真理产生于同谬误的斗争之中。”再者,秉持包容理念是尊重公民监督权的需要。新媒体是监督权力的重要平台,其无可比拟的影响力可以督促司法者避免权力寻租,保持理性与克制。现实中,除了少数恶意搅局者,新媒体与司法的价值趋同性,二者对公平正义的共同追求,也决定了司法应当对其秉持包容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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