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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用条例的方式进行税制改革是合法的

2014-03-06 09:33   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责任编辑:陈玮 黄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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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6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副部长张少春就“财税体制改革和财政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图为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新华网/中国政府网翟子赫摄

[亚洲通信社日本新闻网记者]请楼部长回答一个问题,人大发言人傅莹女士提出来,十八项税种当中,人大立法的就有三项,其他都是以国务院条例形式来执行,条例以形式来征税是否合法。还有您刚才提的房地产税的问题,这个房地产税牵涉到千家万户人的利益,怎么计算?怎么立法?这个问题请您回答一下。

[楼继伟]首先我回顾一下历史。刚刚共和国成立的时候是有很多税种的,但是后来学习苏联了,计划经济,几乎把所有的税都取消了,就变成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上缴利润为主,除此之外留了一两个税种。

在1985年,全国人大六届三中全会给予授权,授权国务院在体制改革期间可以通过税收条例的形式,推进税制的改革。到目前为止,这个授权并没有收回。因此,国务院用条例的方式进行税制改革,以及包括执行这些税制,是合法的。

这种方式有它的弊端,也有它的好处。好处是我们要比较快地建立起我们的税制,但是也有弊端,带来一些税收的随意性。比如有一些地方千方百计地向中央政府争取税收优惠,或者说随意减免税,这也都同不是税收法定原则相关。所以,人大逐渐收回了一些立法权。这次三中全会明确规定,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今后逐步这些税收条例要改成立法。比如你刚才问到的房地产税法,三中全会规定,加快立法进程,适时推进改革。立法就应该是全国人大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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