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务工人员群体: 将有更多“何杏平” 像何杏平一样,上百万外省务工者们来到广州打工,都希望通过自己的双手,让自己的晚年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此前媒体也多次关注外省务工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据报道,对于广东省户籍的参保人,只要“1998年7月1日后参保,同时在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到退休时养老缴费满10年不足15年,可以办理申请一次性缴纳不足15年年限的养老费,然后领取养老金”。 而对于类似何杏平这样的外省务工人员,在2011年以前,他们甚至无法在广州退休。根据当时政策,他们只能要么选择退保,领回个人账户中的款项,单位缴的留下,养老问题自己搞定;要么将养老关系转移回老家,重新购买养老保险。 本报也曾在2009年末,以《10年养老保险白交了》为题,报道过这群外来工的困惑与心酸。何杏平也说,当时她的不少工友都因为害怕退休拿不到这笔退休金,选择了中途放弃,取回缴纳的社保金,但她选择了坚持。 在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其中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何杏平们总算搭上政策的东风,而从何杏平开始,广州或许会有越来越多的外省务工者会在广州退休。 链接:退休金政策变迁 1998年以前:全国退休职工(包括企事业机关)用一个账户叫国家“退休金”账户。 1998年以后:企业退休职工另立账户,是全体企业在职职工从1992年以后所缴的养老保险,叫做“社会保险”基金,按理说,只有缴过养老保险的人,才有资格在“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中领取养老金。 2009年12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已对养老保险参保人待遇领取地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记者申卉、何瑞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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