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委员呼吁:为“税收法定”设时间表和路线图
2014-03-04 17:31 徐硙、韩洁、余晓洁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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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3月4日电(记者徐硙、韩洁、余晓洁)“依‘规’征收多,依‘法’征收少”——当前我国税法体系中,大量税收事务是由政府行政法规主导,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外,绝大部分主体税种游离在人大立法之外。 面对“税收法定”的缺位,参加全国两会的部分代表委员呼吁,应尽早让税收立法权回归人大,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设立时间表。 “自己立条例,自己收费”——立法缺位加大征税随意性 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编剧赵冬苓曾联合31位代表提交《关于终止授权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规定或者条例的议案》引发舆论关注,今年她依然计划就“税收法定”提交议案。 “百姓对三公消费意见大,是因为都看得到,然而很多税的征收,大多数老百姓并没感受到。征收随意,钱花得也就随意。”赵冬苓说,“政府自己立条例,自己收费,涉及行政收费的乱象更多。必须要通过立法,避免收税的随意性。” “‘税收法定’的含义是,税收的权力应当归于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落实,而不是行政来确定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表示,仅凭一个条例或暂行条例就向民众征税,已不合时宜。 “比如某项税率3%,领导一开口就变成5%。”湖北某地市一名地税干部对记者表示,地方征税大多依据政府条例,带来较大的人为干预空间。 “落实税收法定,是政府依法执政的重要表现。”全国人大代表、祐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认为,“税收法定”使公民和企业法人的经济生活有了稳定预期,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目前税收多、乱、杂的现状。“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纳税都更加明白。” “没有时间表就等于没打算做”——“税收立法”应明确改革路径 “‘税收法定’既然已经提出,就必须要设定时间表。没有路线图和时间表,等于这件事情没打算做。”赵冬苓说,去年提交议案半年后,她得到了全国人大的回复,但立法的时间表仍没有明晰。 赵冬苓认为马上收回税收立法权不现实,希望能够在5年内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部分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而不是放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这说明国家是从制度建设层面考虑这个问题,力度还是很大的。” 对于税收立法权如何回归人大,目前有两种路径:一是直接废止,即择机废止包含“设税授权”在内的“1985年授权决定”;二是间接收回,即尽快把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完全重新立法设立税种,需要付出很大的时间成本,并不现实。应对现有税种和新设税种区别对待。 “凡是新增税种,都必须经过人大立法程序,并且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公众意愿。”赵冬苓同时建议,国务院修改现有税收暂行条例时,只能减税不能增税,不能扩大授权。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认为,“税收法定”也应分类推进,比较成熟的行政法规,应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不成熟的,则仍先以国务院暂行条例等形式推进,待成熟后进入立法程序。 “收回设税权,人大要做什么”——建设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是目标 30年前,由于改革开放初期人大立法条件不成熟等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先后在1984年和1985年授权国务院使其拥有税收设置的权力。 30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特别是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条件已经成熟。但要将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逐步回收到人大自身立法,转变绝非易事。 “收回设税权,人大还要做些什么?”赵冬苓建议,税收立法对人大自身能力提出很高要求,一方面人大应增加编制和专家数量,提高立法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应开门立法。“我们国家并不缺少专业人才,物权法就是很好的先例,这种方式能够解决立法机关力量不足的问题。” 不少代表委员指出,“税收法定”原则下,未来我国应构建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新型税收法律体系,以此作为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规范政府权力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目标。 “虽然税收由人大立法过程会比较慢,以房产税为例,依据国务院条例推进可能进度会很快,但立法始终是不能绕过的程序。改革没有捷径可走。”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白重恩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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