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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呼吁:为“税收法定”设时间表和路线图

2014-03-04 17:31  徐硙、韩洁、余晓洁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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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时间表就等于没打算做”——“税收立法”应明确改革路径

“‘税收法定’既然已经提出,就必须要设定时间表。没有路线图和时间表,等于这件事情没打算做。”赵冬苓说,去年提交议案半年后,她得到了全国人大的回复,但立法的时间表仍没有明晰。

赵冬苓认为马上收回税收立法权不现实,希望能够在5年内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部分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而不是放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部分,这说明国家是从制度建设层面考虑这个问题,力度还是很大的。”

对于税收立法权如何回归人大,目前有两种路径:一是直接废止,即择机废止包含“设税授权”在内的“1985年授权决定”;二是间接收回,即尽快把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认为,完全重新立法设立税种,需要付出很大的时间成本,并不现实。应对现有税种和新设税种区别对待。

“凡是新增税种,都必须经过人大立法程序,并且广泛征求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公众意愿。”赵冬苓同时建议,国务院修改现有税收暂行条例时,只能减税不能增税,不能扩大授权。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认为,“税收法定”也应分类推进,比较成熟的行政法规,应尽快上升到法律层面;不成熟的,则仍先以国务院暂行条例等形式推进,待成熟后进入立法程序。

“收回设税权,人大要做什么”——建设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是目标

30年前,由于改革开放初期人大立法条件不成熟等原因,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先后在1984年和1985年授权国务院使其拥有税收设置的权力。

30年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特别是立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条件已经成熟。但要将人大授权国务院立法逐步回收到人大自身立法,转变绝非易事。

“收回设税权,人大还要做些什么?”赵冬苓建议,税收立法对人大自身能力提出很高要求,一方面人大应增加编制和专家数量,提高立法专业能力;另一方面应开门立法。“我们国家并不缺少专业人才,物权法就是很好的先例,这种方式能够解决立法机关力量不足的问题。”

不少代表委员指出,“税收法定”原则下,未来我国应构建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新型税收法律体系,以此作为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规范政府权力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目标。

“虽然税收由人大立法过程会比较慢,以房产税为例,依据国务院条例推进可能进度会很快,但立法始终是不能绕过的程序。改革没有捷径可走。”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副院长白重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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