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马须伦代表:通过修改法律等方式遏制航空“诈弹”

2014-03-04 11:49  何欣荣、仇逸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黄丽红 黄晓夏  
分享到:

(两会议政录)马须伦代表:通过修改法律等方式遏制航空“诈弹”

新华网上海3月4日电(记者何欣荣、仇逸)“据统计,2013年民航部门共处置包括虚假恐怖信息在内的非法干扰事件约120起,严重影响航空公司运营和旅客正常出行。”全国人大代表、东航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马须伦4日告诉记者,需通过修改法律等方式,加大对虚假恐怖信息的打击力度,遏制频频发生的航空“诈弹”事件。

马须伦表示,虚假恐怖信息不仅导致机场和航空公司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排查危险、安排航班起降并安抚旅客,还给飞行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为飞行事故埋下隐患。对于打击这种行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航空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这些法律没有根据形势变化作出相应调整,无法适应当前的移动互联网时代。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作案手段方便、犯罪成本低而危害极大的特点。大量的此类案件都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方式处理,个别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刑期都不长。到目前为止,判刑最重的案件判了5年有期徒刑。”马须伦说。

与我国相比,发达国家在打击虚假恐怖信息方面非常严厉。如美国法律专设“破坏航空器与航空设施罪”,传播虚假信息危害航空器可处以最高20年的监禁。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对传播“诈弹”信息的,可判处最高77662美元的刑事罚款。

马须伦建议,我国需从刑事角度加大对虚假恐怖信息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客体、降低入罪标准。比如,将“危害民航秩序和飞行安全”作为入罪标准,而非目前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提高刑事处罚力度,引入刑事罚金作为惩戒不法分子的手段。

马须伦还提出,我国需修改现行的《民用航空法》,对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对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赋予航空公司代表受影响的旅客向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明确相关赔偿标准。给予航空公司确立“黑名单”的权利,对于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者终身拒绝运输。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