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德体:关于重视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建议
2014-03-02 10:22 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陈玮 黄晓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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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参加社会建设可以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而普通农民则可以参加农村居民医保,但实际两者存在交叉,参保者在选择医疗待遇时往往选高一种的医疗福利保障。调查发现,当前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还存在以下问题: 1.医疗保障与农民工需求不适应。调查数据表明,目前进城农民工平均年龄在30岁左右,这类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当低,很难调动农民工的参加职工医保的热情,因此农民工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见门诊医疗保障。另外农民工频繁流动,且只保当期大病,未实行全国统筹的特点,意味着农民工任何工作变动都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 2.医疗服务与农民工实际需求矛盾突出。长期以来医疗卫生资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医疗需求为中心的户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区域流动农民工已超过上亿的今天,这种模式表现出明显的缺陷。正规医疗机构的高额医疗费用与农民工低收入间的矛盾比较突出,采取从药店买药或服用自带存药的方式占绝大部分。这种事实证明农民工没有真正享受城镇职工医疗服务。 3.农民工老年医疗保障政策上缺乏保障。农民工长年从事苦、累、脏、险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几率较高,更需要老年医疗保障;而目前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基本没有政策支撑农民工老年医保问题,这意味着年老后医保将随用人单位缴费停止而终止。 4.城乡居民医保报账手续繁琐,给农民工报账带来诸多不便。现在外出农民工异地就医,按照政策回当地社保所报账。需要手续不仅需要医院住院就诊的整套资料,还需要身份证复印件盖医院鲜章,外地打工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异地就医证明等材料,特别外伤病人还需要复印病历。在任何一个环节中,都有可能被拒绝提供;特别是打工单位出于自身单位利益的考虑就出现过拒绝提供证明的事例,这些无疑给患者报账时带来程序上的麻烦。尚有外出务工农民工回来报账时,由于村居委会先前垫付,相关单位就收取高额费用,特别是按当年个人筹资额和财政补助总额收取最为普遍,这样农民工为了实现报账,不得不支出高昂的代价。另一方面,区外就医的起付线高,自负费用高,加之理论补偿比为40%,这样就造成农民工实际补偿率特别低。甚至有些医疗上万,上十万的患者,得到的实际补偿仅占10-25%。 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建议: 1.建立农民工特有的弹性医保制度。农民工是个复杂而庞大的群体,建议根据其就业特征及医疗特点建立弹性医保制度。对城市稳定就业且具有相对固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将其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流动频繁、收入低下的农民工,基于其经济能力和其它条件的限制,可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原则开展大病医疗保险,重点保当期住院医疗,也可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对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应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农民工,则可按照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办法,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 2.健全农民工医疗服务体系。农民工要获得公平的医疗社会保障,要建立农民工医疗服务双层结构系统。针对农民工收入普遍低下特点,应尽可能使用低价药品,在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上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保障农民工医疗服务的同时将费用减至最低。 3.农民工退休医保的最低缴费年限。鉴于目前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情况,缴费年限应分类执行:对由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缴费期可折算为城镇医保缴费时间,不足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选择回乡养老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转移到原籍农村,或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本人;对选择城市永久定居农民工,可延续其医保关系,在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退休医保待遇。 4.简化手续,实现全民全面医保。在目前的情况下,建议简化手续,减少城乡居民医保特别的外出务工人员的资料留存,提高区外就医实际补偿比例,让低收入者得到真正的实惠。另外增加大病补偿或救助基金,有的放矢的针对困难群众从根本解决农民工的医疗就医问题。根据区域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测算,在严格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诊疗检查以及门诊住院化等,医保基金基本能实现全民全面医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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