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女子见面三次闪婚 收10万元彩礼后取消婚约

2014-02-27 07:44  彭小菲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刘玮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先提议闪婚,并火速收取了10万元彩礼,之后态度却急转直下,扬言取消婚约。感觉事态不对,江先生将“未婚妻”李女士诉至法院索要已付的彩礼钱。近日,海淀法院判令李女士将10万元彩礼全数返还。

48岁的江先生与29岁的李女士通过某相亲网站相识,2013年1月份双方初次见面,此后便确立恋爱关系,李女士自称是某重点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而江先生则是公司老板。第三次见面时,李女士提出“闪婚”,并要求江先生与其回老家。在与李女士家人见面当天,江先生给对方父母买了1000元礼品及4000元现金。后双方约定彩礼钱10万元,5月登记结婚。同年2月,江先生给李女士父亲转账10万元。然而在两人返京后,李女士对江先生的态度突然急转直下,不仅以各种理由引发矛盾,还声称要取消婚约。发觉事态不对,江先生便起诉李女士要求返还10万元彩礼。但李女士不认可10万元为彩礼钱,称是父亲收取的,与她无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江先生彩礼10万元。(记者 彭小菲)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