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东台某小区的李氏兄弟三人分家20多年,如今父亲老李去世,又因遗产归属对簿公堂。近日,东台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件。 这起纠纷的起源还得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说起。当年老李在三位好友的共同见证下为三个儿子分了家产,其中老大分得西屋一间半、条桌一张等不动产并每年给父亲一定数额的生活费;老二分得西屋一间半、条桌一张等不动产并每年给父亲一定数额的生活费;老三分得东屋三间、厨房两间等不动产,老李和老伴与老三共同生活。 起初老李老两口住在老三分得的东屋里,后来老三结了婚,老两口就搬到了近40平方米、土墙草顶的厨房里。老两口没住几年,老大和老二出钱将老两口住的厨房翻建成了砖瓦结构的简易房,还是挨着老三家。前几年,当地搞拆迁,李家的房子都在拆迁范围内,赶在拆迁前,老三出钱将老两口住的厨房进行了装潢。拆迁登记时,老两口住的厨房登记在了老李名下进行了拆迁补偿。老李去世后,老大、老二觉得那间被拆迁的厨房一直是老李住着,兄弟俩还曾合资翻新过,理当算作老李的遗产,拆迁补偿所得应由兄弟三人共同继承,老三却不同意,为此兄弟三人闹翻了。老大、老二一纸诉状将老三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老李原住的厨房是李家老三分家产后所得,有分家协议书及相关的证据证实,虽然拆迁登记时将该房登记在老李名下与分家协议书的内容不相一致,但不能就此改变该房的产权属性。在老李居住期间,该房屋经多次修缮,虽一直由老李居住使用,但其所有权系老三所有。在老李居住使用期间,即使老大、老二对该房屋的修缮有所贡献,其添加于该房屋中相关财物应为原房屋所有人老三所有,老李享有使用权,其过世后,该房屋应由所有权人老三的财产,该房屋不能认定为老李的遗产,法院遂因此判定老大、老二所诉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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