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女士深夜骑车下班途中与宠物狗相撞受伤,遂将狗主人诉至法院索要赔偿。近日昌平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狗主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2013年11月的一晚,石女士骑车行至某小区门口时,刘先生家的牧羊犬突然横穿马路将石女士连人带车撞翻。在治疗过程中,狗主人刘先生等二人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石女士曾多次找其协商未果,只得将刘先生二人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7.5万余元。刘先生二人辩称,其牧羊犬有狗证,事发时系有狗链,也有人牵着,已尽到看管义务,事发后他们积极送石女士去医院治疗,还垫付了医疗费。此外,刘先生二人认为,石女士本人夜晚在小区骑车回家,对事件的发生也有责任。因此,不同意石女士的请求。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刘先生所有的牧羊犬造成石女士受伤及伤残,且无证据证明是石女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因此应对于石女士因治疗所支出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合理部分进行赔偿。而石女士造成十级伤残, 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也应酌情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二人赔偿石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3331.7元。(记者 何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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