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涉恐涉暴线索奖励实行物质奖励方式,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 一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4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二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20000元、不高于3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三级线索:原则上不低于1000元、不高于10000元,并视发挥的实际效用确定最终奖励数额。 第六条 涉恐涉暴线索等级评定和奖励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随时予以评定、奖励。 第七条群众举报的线索符合奖励标准的,由北京市公安局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如未接到通知,即为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因线索处置环节属涉密内容,故不接受群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八条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安机关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等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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