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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医大杀医案检方抗诉:被告人砍杀同窗应判死刑

2014-02-21 07:05  徐海涛 刘美子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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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焦点

是激情犯罪还是蓄意谋杀?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控辩双方围绕着三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争议一:恋爱纠纷还是迁怒报复?

法庭宣读了一审时认定的案由:安徽医科大学2008级临床医学专业学生胡某与该校2009级生物医学工程专业学生谈某因追求女生李某一事发生矛盾,胡某遂怀恨在心,将谈某杀害。

胡某二审出庭供述,他大二时开始追求女生李某,一直“在处着”,直到谈某介入后才“关系突变”。胡某辩护律师亦称,胡某2011年开始追求李某,2012年下半年,谈某也开始追求李某,使胡某的“初恋”受到刺激。胡某性格内向,是心智未完全成熟的在校学生,学校、家长也未能及时发现,“感情纠葛”导致其杀人。

公诉人举证称,“感情纠葛”是被告人的单方说法,女生李某表示自己从未与胡某建立过恋爱关系,甚至认为胡某系长期对其“跟踪骚扰、无理纠缠”。

公诉人宣读了双方的一些互发短信内容,李某指责胡某“搅乱了我的生活”,“谁给你的权利,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有哪个女性能够忍受,一转身就能看到你,一出厕所就能看到你?”公诉人认为,胡某系追求李某不成,迁怒于谈某。胡某当庭对此未作解释。

争议二:激情杀人还是恶意谋杀?

胡某称,自己之所以动了杀机,是因谈某先后三次对其进行威胁。一次是在电梯里相遇,谈某“臭骂”了自己一顿。另一次,谈某带了个男生将其堵在校园里,用眼神、言语进行威胁。案发前一晚那次“闹得最凶”,“他说要弄死我,不想再在校园里看到我。”

胡某说自己出于“害怕”,在第二次受威胁后上网买了把斧头,每天藏在电动车的坐垫下“防身”。

公诉人对此质问,既然买斧头是为了“防身”,为何会带到图书馆去?胡某称,到案发那天,自己已“受不了刺激、控制不了情绪”,才持斧砍人。

公诉人问胡某,案发当天有没有与谈某发生冲突,胡某称“没有”,“他好像还对我笑了一下。”

作为医学专业学生,胡某对砍断人体颈部大动脉的致命后果非常清楚。胡某解释称,他之所以从后面砍谈某的颈部,是因为“不敢从前面砍,我不敢看他的脸和眼神”。

公诉人举证称,并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被害人曾三次威胁胡某。相反,有多名证人证实被告人曾威胁过受害人。

李某说,谈某第一次找胡某谈的内容,是劝其不要再骚扰她。学生陈某证言称,谈某因为比较廋弱,“为了壮胆”找他一同去与胡某谈,双方没有冲突,只是言语上“没说通”。而案发前一晚,李某及谈某的多名同学证实,“那天晚上谈某说,胡某说明天要来砍他,大家都没当一回事。”

争议三:自首是否应当减刑?

庭审现场,“自首情节”成为控辩双方激辩的焦点。据了解,胡某当天作案后没有逃离,现场拨打“110”未接通,保安、警方到来后亦未拒捕,其自首情节被一审法庭作为减轻处罚、判处死缓的依据。

被告人辩护律师称,胡某被刑拘后诚恳认罪,其家庭自愿补偿受害人家庭30万元,并愿将自家女儿过继给谈某父母养老。且胡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人身危险不大,其天性善良,具有挽救、改造的可能,因此不应判处死刑。

公诉人对此回应称,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后自首“可以”从轻但不是“应当”,应与具体案情相结合。本案中胡某预谋杀人,提前一个多月购买斧头,案发当天还随身携带一把水果刀,意在万一斧头被夺下后继续行凶。明知后果严重,作案时其连续砍击被害人致命部位,看到被害人流血倒地的惨状没有任何救助行为,表现得极为残忍、冷血,主观恶意极深。且其故意选择在图书馆这样的公共场合作案,对在场的学生心理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产生巨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谈某的父母说,家中三代单传,失子之痛是永远也无法弥补的,他们拒绝接受胡某家的任何“补偿”,只求正义得到伸张。

文/新华社记者 徐海涛 刘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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